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4层404号。
负责人:杨珠文,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明,*,199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凌锋,*,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执行人:熊震,*,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凌锋、熊震追偿权纠纷一
案,本院于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6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日向被执行人凌锋、熊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6月7日发起全国司法网络查询系统财产查控,并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调查了被执行人收益性保险;到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到株洲市××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情况;于2022年6月24日查封了执行人凌锋名下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车牌号码:湘BU××**),被执行人熊震名下中华牌车辆(车牌号码:湘B2××**),以上车辆无法实际控制;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6月28日,本案已受偿5,484.43元,剩余金额86,354.53元(不含案件逾期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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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晏寿林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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