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钦,系负责人。
被执行人:都红霞,*,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都红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欠款19538.0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09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2022年8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用银行存款及网络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到扶余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
浙江汽车网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8月26日同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另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
、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瑞华
审判员  常树才
审判员  王长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