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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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汽车价格原告:杭州猿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38号杭州萧山国际商务中心1幢1403室。
法定代表人:吴泳富,身份证号码XXX,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民、付旭芳,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火荣,*,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原告杭州猿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火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旭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2020年10月27日签署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26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01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4327.75元(月租金2629×未付月数34-发票价73411×75%);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收车差旅费用514.74元、整备费1040元、律师费1500元。
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7日,玖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亿公司”)将其所有的案涉标的车辆出租给被告,并与被告签署《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玖亿公司将品牌为荣威i5、车架号为×××的汽车出租给被告,租期共36个月,月租金2629元,合同第9.2条约定:承租人存在以下任意情形的均构成根本违约:9.2.1将标的汽车用于家庭乘用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投入营业):……9.2.14其他类似的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对于上述根本违约情形,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第三方(包括汽车服务公司)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任意措施或根据以下方式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9.2.15应承租人申请并经出租人同意,为保障承租人后续履约,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全部未付租金10%的履约保证金(不低于月租金),该履约保证金可在租期届满并扣除承租人应付款项后无息退还;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主张权利所支出的汽车控制费用、差旅费用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9.2.17或出租人有权1)单方解除本合同、2)且要求承租人立即返回标的汽
车,否则有权直接扣留或收回标的汽车(包括配套相关行车手续、汽车备件、通行缴费证明、全套钥匙以及相关物品和材料等)、3)且自行决定标的汽车的处置(包括处理方式、价格等:车辆处置价款以出租人委托号牌登记方实际出售标的汽车后所得价款(扣除全部处置费用等)为准……原告在指定交车日2020年11月3日履行完毕交车义务后被告支付了2期租金,被告自2021年1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未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玖亿公司多次以电话、催告函的方式催告被告支付租金,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玖亿公司委托第三方于2021年1月26日收回标的车辆。现玖亿公司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以律师函的形式通知及催告被告向原告履行全部义务,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向其履行义务。
被告郑火荣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20年10月27日,玖亿公司(出租人)与被告(承租人)签订《汽车融资合同(售后回租)》一份,约定: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受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汽车(含附属于汽车的所有配件)为标的汽车,标的汽车系白荣威i5车辆1台,租期届满前该车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租期届满、本合同约定的租金等应付款项全部
支付完毕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确定标的汽车所有权并办理相关汽车登记变更手续;合同租期共36个月;转让价款73340元,承租人委托出租人将价款直接支付给原告,承租人应当按每月2629元支付36期,支付日期以《售后回租汽车交付确认书》中记载指定交车之日起第十日为首期月租金支付日,之后每月该日为当月月租金支付日,该月没有对应日期的,以最后一日为月租金支付日;标的汽车在租期内发生的所有使用税、费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等各项费用超过10日或用来源不合法的资金付款的情形的构成根本违约;对于根本违约情形,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回购的方式购买标的汽车、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立即返还标的汽车,否则有权直接扣留或收回标的汽车,并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全部损失,包括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车辆处置价款的差额(车辆处置价款计算方式为:若委托人未出售标的汽车的以标的汽车残值标准为标的汽车处置价款,自指定交车之日起第一年内,标的汽车残值按照委托人支付的标的汽车车款的75%计算)以及出租人主张权利所支出的汽车控制费用、处置费用、保全费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合同项下委托人、出租人、承租人或保证人(如有)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通知、法律文书、传票等)均以合同附件《合同主体/标的汽车租赁信息签字确认表》记载的联系地址为准等。
同年11月3日,被告签署《售后回租汽车确认书》,确认标的汽车已经交付,标的汽车车牌号为×××,车架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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