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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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509号天恒大厦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季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寅,*,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兵,*,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李邦圣,*,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兵、李邦圣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104747.32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30
日开始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月息1%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褚一彬独任审判。本案于2022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站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杭州城站支行)作为发卡人,被告张兵作为持卡人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工行杭州城站支行为被告张兵办理透支分期付款业务,被告张兵向工行杭州城站支行透支92000元用于购买汽车,另需支付银行手续费8740元。合同项下透支分期还款期数36期,每月25日前归还,若发生逾期付款,则出款人还应参照本卡章程支付利息、复利、违约金等。同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汽车按揭消费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张兵因购买车辆未能一次性付款而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为其提供申请办卡的服务,并由原告为被告张兵提供银行债务担保的服务,如被告张兵违约导致原告垫付款项的,被告张兵应自垫付当日起以垫付金额为基数支付月息5%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被告李邦圣自愿为被告张兵在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向工行杭州城站支行出具了《担保承诺函》,承诺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后被告张兵未按约归还贷款,原告先后为被告张兵代偿了贷款总计104747.32元。工行杭州城站支行向原告出具代偿证明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汽车按揭消费服务合同》《担保承诺函》《代偿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上述合同均依法成立并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兵未按约归还贷款,原告根据《担保承诺函》的约定,向工行杭州城站支行代为支付了上述款项,从而获得了担保追偿权,可就垫付的金额向被告追偿。《汽车按揭消费服务合同》中约定,如被告违约导致原告垫付贷款的,原告可自垫付当日起主张月息5%的违约金,现原告主动降低为月利率1%,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邦圣自愿为被告张兵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其共同还款的诉请本院也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兵、李邦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杭州汽车价格
司代偿款104747.3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4747.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1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395元,减半收取计1197.50元,由被告张兵、李邦圣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褚一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樊卓玮
代书记员    江镠娜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