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509号天恒大厦2003室。
法定代表人:季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寅,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娉娉,*,1997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执行人:姚宗能,*,1996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被执行人:吴完翠,*,1970年0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娉娉、姚宗能、吴完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娉娉、姚宗能、吴完翠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娉娉名下车牌号为×××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杭州汽车价格陈钧
审判员    胡锐
审判员    谢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