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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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2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吴红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程,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博,广东广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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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金肇然,*,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
被告:荣丰玲,*,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肇然、荣丰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博及被告金肇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荣丰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款项19859.72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违约金8320元(41600×20%);3、判令两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4日,被告金肇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向银行贷款41600元,被告荣丰玲为共同偿债人。同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因两被告违约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可以向两被告追偿。后因被告金肇然逾期支付银行贷款,导致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向银行支付了19857.7元。经原告催告,两被告并未向原告偿还该保证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2021年11月23日,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数额相加存在计算错误为由,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款项19974.72元。
金肇然辩称:我之前有还款,剩下一万九千多,本金属实,利息过高,违约金我希望可以减免一点,我希望可以分期还款,分36期偿还,不算违约金。律师费我愿意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金肇然(乙方)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服务合同》,金肇然为购买别克牌汽车并声明向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车辆价格60000元,首付比例30.67%,贷款金额41600元,贷款期限36期。该合同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申请(审批)表一份,列明了购车人金肇然的基本情况、购车人配偶荣丰玲的情况以及贷款与车辆情况。合同约定,金肇然选择通过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其提供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前期垫资、增信、将购置车辆抵押给发卡银行、以及代理车辆投保等服务,并委托甲方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购置未付部分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用信用卡透支资金支付剩余购车款……若车辆交付后,乙方未能支付透支分期款或甲方垫付后银行未发放透支资金而乙方又未能对甲方进行及时偿还时,双方可以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协商以物抵债……因乙方未按时向发卡银行偿还分期款,视为乙方违约,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甲方的损失费和甲方为挽回损失而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损失和费用等:①因乙方未按时向发卡银行偿还分期款,导致甲方保证金或其
他款项被扣划造成垫付的,乙方应从垫付之日起向甲方返还该垫付款,逾期应支付垫付金额每日千分之四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②因乙方未按时向发卡银行偿还分期款,甲方即可采取其认为一切必要合理的手续或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差旅费、拖车费等。……③乙方一未按时足额向贷款银行归还贷款,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催收、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对于甲方聘请律师所支付不少于15000元人民币的律师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对此无异议。6-2、因乙方未按时向发卡银行偿还分期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乙方贷款的30%……6-4、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款,均应承担本贷款额的3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拖车费等发生的一切损失。……甲方替乙方偿还其所有的透支金额且乙方未能在甲方履行垫付责任的3日内将其所有透支金额偿还给甲方,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车辆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受偿……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该合同甲方一栏盖有公司印章,金肇然在乙方一栏签名并按指模,共有还款人一栏有荣丰玲的签名和指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