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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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红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媚,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刚,*,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刚归还原告垫付款38527.7元,并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12719.63元(自每笔垫付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4月29日)。共计:52792.6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被告因购买奥迪牌轿车需向银行申请贷款,被告李刚委托原告办理汽车按揭贷款相关手续并为被告该笔汽车按揭贷款提供服务,原告将被告提供的申请材料推荐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办理汽车按揭贷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经审查被告的申请资料后,于2016年9月23日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刚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签订协议号为FQ-JC12***********《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约定李刚申领的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82500元用于支付购车款,期限三年,还款期数为36期,被告应在每月25日前,足额存入当期还款项,被告以所购车辆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原告承担共同偿债责任,承担范围为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含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江南支行为收回贷款本息而产生的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贷款成功后,被告李刚严重违约,直接导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累计为被告李刚代为偿还银行贷款38527.7元。庭审
中补充陈述:共分三种支付:直接保证金账户划扣27372.7元,员工垫付11052元,通联通支付103元(其中1笔1元,6笔17元)。
被告李刚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为证明诉称的事实,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垫付及违约金清单、共同偿债人承诺书、承诺书、代偿证明、明细清单、账单详情、支付宝信用卡还款电子回单、身份信息、通联通业务单笔电子回单、公证书、担保服务合同各一份。被告李刚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原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支付27372.7元、员工垫付11052元及通联通支付103元的事实,对该部分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原告直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支付代偿款27372.7元,分别为:2018年9月25日支付8643.18元;2019年5月24日支付3620.65元;2019年5月29日支付3326元;2019年7月19日支付3620.65元;2019年8月20日支付3620.65元;2019年10月22日支付3620.65元;2019年12
月13日支付672.83元;2020年1月10日支付248.09元。于2019年1月21日通过支付宝代李刚支付11052元。通联通支付103元,分别为2019年5月29日1元,2020年3月17日17元、2020年4月10日17元、2020年5月12日17元、2020年6月12日17元、2020年7月13日17元、2020年8月14日17元。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李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提供共同偿债承诺,因李刚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归还代偿款,现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担保服务合同要求被告李刚归还代偿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因被告李刚未按期归还给造成原告利息损失,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李刚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损失,没有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通联通支付的103元无法反映是否用于代偿,故对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李刚支付10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相关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8424.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其中8643.18元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9月25日起算;11052元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21日起算;3620.65元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5月24日起算;3326元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5月29日起算;3620.65元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19日起算;3620.65元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3620.65元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10月22日起算;672.83元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12月13日起算;248.09元的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10日起算,均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被告李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
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执行立案后,本院可直接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杭州汽车价格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齐慧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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