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对照表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1990年9月27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1月23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1996年5月24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6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7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从事经营含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的要求,提供不定点、不定线的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运车辆;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
  各县市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在市区范围内具体实施本条例;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
各县市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具体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劳动保障、税务、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鼓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四条公民有权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员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五条公民有权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员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
  一对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出租汽车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三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凭证;
  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五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六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七处理乘客的投诉;
  八检查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者进行教育和处罚;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实施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三配合价格、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凭证;
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五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处理乘客的投诉;
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八指导、协调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工作;
检查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者进行教育和处罚;
杭州汽车价格第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记分考核办法,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条例,公开办事章程,提高工作效率,接受众监督;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条例,公开办事章程,提高工作效率,接受众监督;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三章  开业、停业管理
第三章  开业、停业管理
  第七条  全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统一下达计划额度,实行总量控制;小型客运出租汽车九座以下,下同在市区的经营权通过竞投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所得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凡需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有偿方式获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机构投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到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所经营车辆的出租收费标准;
  四小型客运出租汽车必须安装治安防范设施,并到技术监督部门安装铅封的客运出租汽车收费计价器;
  五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办完上述手续的经营者按其注册客运出租车辆发给营运证;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合格者发给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和统一收费凭证;
第九条  全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统一下达计划额度,实行总量控制;客运出租汽车在市区的经营权通过竞投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所得用于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和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凡需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有偿方式获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机构投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保险;
四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安装治安防范设施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装铅封的客运出租汽车收费计价器;
五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办完上述手续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按其注册客运出租汽车发给车辆营运证;
A方案: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市区范围内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优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其延长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等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B方案:不增加该款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应当在取得经营权满两年后方可转让;受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条件;转让双方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每辆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三名;
第十一条  每辆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三名;
  第九条  机关、学校、团体等单位和工矿企业的自备客车,不得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
  未取得杭州市区营运证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在杭州市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未取得本市车辆营运证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区域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核定营运区域外的异地营运活动;
客运出租汽车自核定营运区域载客至营运区域外时,可以自目的地载客顺路返回核定营运区域,但不得在核定营运区域外以滞留、绕道等方式招揽乘客从事营运活动;
  第十条  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企业单位的自备客车需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应按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删除第十条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前三十日内分别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后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前三十日内分别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后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停业的,应在停业前三十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报,办理缴销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及收费凭证的相关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务手续;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终止经营的,应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报,办理注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及收费凭证的相关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务手续;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四章  车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