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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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下沙街道幸福南路1288号天福财智大厦5幢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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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牛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会,重庆丰柏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派麦合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智云大道1580号5幢4单元5-1-自编号3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WUPH2K。
法定代表人:谭凯吉,总经理。
被告:李祖云,*,1979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市禄丰县。
第三人: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7XNF642。
法定代表人:姚军红,董事长。
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耳公司)诉被告重庆派麦合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麦合公司)、被告李祖云、第三人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搜车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05日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飞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派麦合公司、被告李祖云及第三人大搜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飞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祖云、派麦合公司共同向飞耳公司支付租金57434元;2、判决派麦合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依法确认原告对登记在李祖云名下的车牌号为云XXXX**,车架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04日,李祖云与大搜车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李祖云向大搜车公司承租车辆,租赁期限12个月。租赁期限届满后
即2019年11月16日,李祖云与浙江大搜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合同》购得该车。同日,李祖云与大搜车公司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以下简称售后回租合同)及《车辆抵押合同》约定李祖云将涉案车辆出售给大搜车公司并申请售后回租即支付租金108821.52元,租赁期数36期,月租金元,若逾期支付任一期租金,大搜车公司有权要求李祖云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违约金、滞纳金以及其他为实现合同项下权利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李祖云将涉案车辆抵押给大搜车公司以担保其按期偿还合同约定的款项。后李祖云从2021年05月16日起开始拖欠租金。2021年6月25日,大搜车公司与飞耳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大搜车公司将其对李祖云享有的所有债权一并转让给飞耳公司。派麦合公司与飞耳公司达成协议对李祖云未按期支付租金等债务向飞耳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此,飞耳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李祖云未作答辩。
被告派麦合公司未作答辩。
第三人大搜车公司未到庭陈述,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一份述称,李祖云未按售后回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经违约,其应向大搜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大搜车公司于2021年6月25
日与飞耳公司就包含本案债权在内的债权资产达成协议,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给了飞耳公司。大搜车公司对飞耳公司在本案提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并承诺不对案涉车辆所有权主张任何权利,并同意配合后续车辆所有权、抵押权的变更、注销等手续。
原告飞耳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弹个车】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到期购车版本)、《车辆销售合同》、《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车辆抵押合同》、车辆登记证书、租金还款记录、《债权转让协议》、《债务加入协议》、股东会决议。李祖云、派麦合公司和大搜车公司未到庭对飞耳公司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飞耳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飞耳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04日,李祖云与大搜车公司签订【弹个车】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到期购车版本)约定李祖云向大搜车公司融资租赁车辆。双方在该合同中对租赁期限、租金、车辆所有权等进行了约定。前述租赁期限届满后,2019年11月16日,李祖云与大搜车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合同》购买了该车,该车登记于李祖云名下,车牌号为云XXXX**,同日,李祖云与大搜车公司签订售后
回租合同主要约定:李祖云将云XXXX**号车辆出卖给大搜车公司并由大搜车公司将该车出租给李祖云使用,融资总额为87200元,每月租金为元,租赁期数为36期,李祖云自2019年12月起于每月16日前支付租金;租赁期限届满后,李祖云以1元价格留购租赁车辆;如李祖云逾期支付任一期租金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付款项,大搜车公司有权要求不退还李祖云租赁保证金,并要求李祖云支付全部到期或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违约金、滞纳金计其他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李祖云支付完毕前述款项后,车辆所有权转移至李祖云;合同中列明的李祖云的居住地址为接收书面通知、诉讼文书的有效地址,李祖云在地址发生变动时有义务重新签订地址确认书,否则按该地址邮寄送达的相关书面通知、诉讼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同日,李祖云与大搜车公司签订《车辆抵押合同》约定李祖云将云XXXX**号车辆抵押给大搜车公司作为售后回租合同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李祖云在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双方于2019年12月3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李祖云向大搜车公司支付了前17期租金,自2021年5月起,李祖云未再按约向大搜车公司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