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伤害事故类别
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瓦斯爆炸15.火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成20项。同50年代颁布的标准相比,它将原标准中的第12项“倒塌”和第13项“土石倒塌”合并为今天的第10项“坍塌”。具体说来,这20项分类包括:
1.物体打击
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适用于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所造成的伤害。如林区伐木作业的“回头棒”、“挂枝”伤害,打桩作业锤击等,都属于此类伤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
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适用于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以及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车辆运输挂钩事故,跑车事故。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如载重汽车、倾卸汽车、大客车、小汽车、客货两用汽车、内燃叉车等;电瓶车、如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拖拉机,如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操纵杆式拖拉机等;有轨车类,如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械缠压住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4.起重伤害
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适用各种起重作业。包括:桥式类型起重机,如龙门起重机、缆索起重机等;臂架式类型起重机,如门座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履带起重
机、汽车和轮胎起重机等;升降机,如电梯、升船机、货物升降机等;轻小型起重设备,如千斤顶、滑车葫芦(手动、气动、电动)等作业。
例如:起重作业时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绞入钢丝绳或滑车等伤害。同时包括起重设备在使用、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蹲罐等事故。
不适用于下列伤害:a.触电;b.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c.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5.触电
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裸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6.淹溺
指因大量水经口、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适用
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浮动或固定的建筑、装置、管道、电缆和固定平台。
“作业”是指在水域及其岸线进行装卸、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捕捞、养殖、潜水、流放木材排除故障以及科学实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7.灼烫
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
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属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高处坠落
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10.坍塌
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
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
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
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
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
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
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浓度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15.火药爆炸
指火药与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适用于火药与生产在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于震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的热分解作用,贮藏时间过长或因存药过多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以及熔炼金属时,废料处理不净,残存火药或引起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
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7表大气压、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17.容器爆炸
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
闭装置。容器爆炸是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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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其他爆炸
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
例如:(1)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在通风不良的条件下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2)可燃蒸气与空与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气引起的爆炸;
(3)可燃性粉尘如铝粉、镁粉、锌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淀粉、糖粉、煤尘、木粉;以及可燃性纤维,如麻纤维、棉纤维、醋酸纤维、腈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