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3.11.27 |
施行日期 | 2013.11.27 |
文号 | 渝价[2013]379号 |
主题类别 | 道路交通管理,价格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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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
(渝价〔2013〕379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市价格认证中心:
为了统一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程序、标准和方法,规范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27日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程序、标准和方法,规范价格鉴定行为,客观、公正地确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
物价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渝价〔2013〕86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简称“车物定损”),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经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当事人和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采用相应的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直接损失价格进行鉴定、复核裁定的过程。
第二章 车物定损原则
第四条 车物定损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合理、相关性、保证安全、修复为主更换为辅、质量对等、事故发生地修复价格等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指车物定损必须始终保持独立的第三者立场,不受当事人、委托方和外界的干扰或影响,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不得将主观
推测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
(二)合法合理原则。指车物定损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并以此为依据,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定损活动,保证鉴定结论准确合理。
(三)相关性原则。指当车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由于受损部位的影响和制约,会对与之相关的其他部位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在定损过程中要考虑此项因素对鉴定结论的影响。
(四)保证安全原则。指修复后的车物能保证正常、安全使用。
(五)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指在不影响安全、技术性能和外观基本恢复的前提下,受损车物应以修复为首选,对于符合更换条件的必须更换。
(六)等价有偿、质量对等原则。指受损车物更换材料应与原车物使用材料价值同等、质量对等,保证车物使用寿命、主要性能和外观形状达到或接近事故前状况。
(七)事故发生地修复价格原则。指事故车物原则上应以事故发生地中等修复费用为鉴定价格。
第三章 车物定损程序
第五条 委托。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损车物进行价格鉴定时,委托人应填写《XXX市(区县)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一式两份,并提供事故车辆的相关证明资料,物品损失清单(货运合同、发票等),损坏建筑物或其他财物的质量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
《委托书》应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鉴定标的购置(建)时间、使用状况、鉴定基准日、鉴定目的、委托时间等内容(见附件二)。
第六条 受理。接到《委托书》时,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各级价格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如对《委托书》有不明确事项时,应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委托鉴定的事故车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
1. 人民法院已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的;
货车之家汽车报价 2. 司法、行政机关已经结案的;
3. 已修复或无法确定损失项目的;
4. 应当提供而未提供相关有效质量技术鉴定报告的;
5. 依法应不受理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勘验。勘验是指对委托鉴定的事故车物进行实物勘查检验,确定具体损失项目。
1. 通知:车物定损人员对事故车物进行现场勘查检验时,应当通知事故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到场。被通知方不按时到场的,定损人员应记录在案,不影响定损工作的进行。
2. 作业:由两名以上车物定损人员现场勘验。
3. 询问:了解车辆发生事故过程、车物自然状况及其他情况。
4. 拍照:对车物受损状况(隐损拆检)进行拍照存档。
5. 检查:逐项检查车物受损部位和程度。
6. 拆检:现场勘验仅对受损车辆表面覆盖件及受损财物外部形状进行确认,原则上不设待
查项目。对不能直接观察到其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的隐损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予以拆检或技术鉴定。当事人不同意拆检或技术鉴定的,不作拆检,但定损人员应将可能出现的后果向当事人作必要提醒,并在现场勘验记录上注明。
7. 登记:对事故车物受损项目逐项登记,分别填写《XXX市(区县)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现场勘验记录表》(见附件三)、《XXX市(区县)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隐损现场勘验记录表》(见附件四)、《XXX市(区县)道路交通事故物品/设施损失价格鉴定现场勘验记录表》(见附件五)。非本次事故所引起的受损项目不得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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