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正道远程运输有限公司、何某、刘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其他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5 
【案件字号】(2021)川13民终6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朝阳何顺红龙燊 
【审理法官】周朝阳何顺红龙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成都正道远程运输有限公司;何某;刘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成都正道远程运输有限公司何某刘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何某刘斌 
【当事人-公司】成都正道远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温馨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胡仲荣四川恒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温馨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胡仲荣四川恒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温馨胡仲荣 
【代理律所】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四川恒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成都正道远程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刘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案涉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2.何某受伤后相关费用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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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案涉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2.何某受伤后相关费用应如何认定。    关于焦点一。案涉事故发生后,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斌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何松
柏、何某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刘斌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议申请;且也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何松柏、何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过错责任。故一审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斌承担何某因交通事故产生各种费用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刘斌的案涉车辆系挂靠正道远程公司从事经营,正道远程公司应对刘斌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焦点二。1.医疗费,正道远程公司没有提出哪些外购药不是何某受伤后需要的,且该外购药系按医嘱要求购买;同时正道远程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何某的病情加重系护理不当造成,故正道远程公司上诉称应予扣除外购药费用的理由不予支持。2.交通费、住宿费。何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后,先后在几个医院,必然产生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等,何某已提供相应的票据证明,一审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酌情认定交通费、住宿费并无不当。3.精神抚慰金。何某因案涉交通事故致残,其精神受到很大损失,一审根据其伤残等级认定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4.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正道远程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的有效证据;一审从案涉事故发生至鉴定定残前一日,认定护理时间为705天,正道远程公司未提出异议;且正道远程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伙食补助费应按30元/天;同时何某的伤情较重,住院时间较长,鉴定机构对此认定了营养期,需要营养;一审对此认定相应费用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的规定。    综上,何某在二审中自愿放
弃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1.7万元,是其自愿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何某的损失应认定为1544371.10元,扣减太平洋财保成都支公司及刘斌分别支付的112万元、106590元,余下317781.10元应由刘斌承担正道远程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1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1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刘斌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何某赔偿317781.10元,成都正道远程运输有限公司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4元,由成都正道远程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87元由刘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2-09-20 18:21:4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9日,刘斌驾驶川AF××××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部县南隆镇胡家大堰转盘路口至长沟村方向行驶,行至事故路段时与何松柏驾驶的川R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后座搭乘何某,发生造成何松柏、何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当日,何某被送入南部县人民医院,因何某伤情严重,辗转四川省南充中心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部瑞康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南医院)等多家医院陆续住院。何某于2019年10月20日从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伤情好转后出院,出院诊断为1.气管狭窄;2.气管狭窄术后;3.气管切开术后。出院医嘱1.保持气管切开处清洁、干燥;2.继续雾化,避免气管套管处形成干痂;3.定期复查,门诊随诊。    一审法院同时查明,2018年6月29日,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斌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何松柏、何某无责任。    2020年5月15日,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的伤情作出编号为成联(xxx)临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何某因车祸伤致右股骨(粗隆下)骨折、右胫骨上段股骺外侧份骨折等。伤后经医院对症出院,目前右股骨慢性骨髓炎形成、右踝关节主动活动丧失,其伤残等级分别评定为八级、九级、十级。其护理期评定至评残前一日,营养期评
定为311日,其后续费评定为2.5万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川AF××××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为刘斌,登记车主为正道远程公司,该车辆在太平洋财保成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万元。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一审法院另查明,何某自2016年9月起在南部县第三中学读书。    交通事故发生后,刘斌向何某、何松柏支付医疗费7.3万元。一审审理过程中,经何某申请,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拍卖刘斌车辆后,向何某兑付执行款33590元,以上合计106590元。太平洋财保成都支公司向何某和何松柏支付赔偿款共计112.1万元。    2018年11月12日,依据何某的申请,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以(2018)川1321民初5317-1号民事裁定书对刘斌的财产进行了查封。    一审审理中,刘斌申请对何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进行关联性鉴定,但刘斌未按期缴纳鉴定费,四川博宇司法鉴定所对刘斌的鉴定申请以退案处理。何某就太平洋财保成都支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中的112万元以及刘斌支付的赔偿款106590元自愿在本案中一并扣减。何某同时要求对其后续费的赔偿待该项费用实际产生后,以实际产生的数额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正确,依法予以确认。川AF××××号重型自卸货
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此次事故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太平洋财保成都支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何某赔偿,不足部分由刘斌承担。正道远程公司系案涉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对于刘斌应承担的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何某要求后续费待该项费用实际产生之后,另行主张,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予以准许。对何某主张的赔偿数额及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何某主张的医疗费中的1159606.70元,有相关票据证实,并且该票据的发生符合日常生活的客观实际,予以确认。2.护理费。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确定了何某的护理期为计算至评残前一日即705天,参照四川省南部县本地护理人员平均工资计算何某护理费为105750元(705天×150元/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何某住院天数为391天,计算何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9550元(391天×50元/天),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确定了何某的营养期为311日,何某的营养费计算为933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4.交通费及住宿费。何某主张交通费、食宿费20917.5元过高,且其提供的相关票据并非全部为正式的增值税票据,鉴于何某辗转多地就医会产生相应的交通费,结合何某提供的相应票据,交通费、食宿费酌定为8000元。5.鉴定费。何某因交通事故鉴定产生鉴定费4000元,由刘斌承担。6.精神抚慰
金。何某因交通事故致残,其精神痛苦客观存在,故对其主张的16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认定。7.残疾赔偿金。何某的残疾赔偿金计算为238616.4元(36154元/年×20年×0.33)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8.银行利息损失、其他损失。何某主张的银行利息损失、其他损失,无相关法律依据且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何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款合计为1561353.1元(医疗费1159606.70元+护理费105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50元+营养费9330元+交通住宿费8000元+鉴定费4000元+精神抚慰金16500元+残疾赔偿金238616.4元),扣减中国太平洋财保成都支公司已经向何某支付的112万元以及刘斌已经向何某支付的106590元,刘斌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何某赔付334763.1元(1561353.1元-112万元-106590元),正道远程公司对前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7元,由刘斌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川AF××××号重型自卸货车系刘斌挂靠在正道远程公司名下,从事经营活动。    二审庭审后,何某的法定代理人何松柏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出具说明,载明何某自愿放弃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