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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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2002、2012室。
法定代表人:周亚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啊超,*,199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选驰,*,199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系该公司员工。
比亚迪车
被告:郑碧玉,*,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吴志玲,*,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碧玉、吴志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尤 骥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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