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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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莞市维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郎镇大冚墟二街20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彭阳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华,广东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广东深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尾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新河工业园区(河口镇云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3MA4UJ1PG8F。
法定代表人:何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世洋,*,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依依,*,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新区坪山横坪公路3001、3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8553L。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东莞市维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亚公司”)与被告汕尾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汕尾比亚迪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华、徐俊以及被告汕尾比亚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世洋、刘依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比亚迪汽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维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汕尾比亚迪公司向维亚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比亚迪汽车公司对汕尾比亚迪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汕尾比亚迪公司、比亚迪汽车公司承担。
汕尾比亚迪公司辩称,原告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标行为,汕尾比亚迪公司按原告出具的承诺函及双方签订的《设备转让合同》扣除500000元履约保证金合法有据;汕尾比亚迪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在网上发布汕尾地区商用车事业涂装线设备转让项目的招募公告,原告与案外人东莞市赛鑫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鑫公司)为参与投标同时注册为汕尾比亚迪公司的供应商。原告注册登记的投标联系人为戴某学、郑某艳。汕尾比亚迪公司内部审计发现原告投标联系人及员工在本项目及比亚迪集团其他项目投标中以赛鑫公司的名义进行看样或办理其他投标事宜,违反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汕尾比亚迪公司与比亚迪汽车公司为财产独立的两公司。综上,原告诉请汕尾比亚迪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比亚迪汽车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9日,汕尾比亚迪公司在其供应商门户网站上发布《汕尾地区商用车事业涂装生产线等设备转让回收商招募公告-303》,称符合招募标准且有意愿参与的公司可在2021年3月25日前在线报名,报名结束后会由相应的经办人联系通知后续安排;附件公告载明参与报名者要求、设备现场看样联系人方式及看样时间、重点说明等内容,并载明:1.中标方式为“打包出售,价格达到标底且最高者中标”;2.出售设备信息(详见设备介绍,招标文件中待出售设备清单为暂定拟出售明细,卖方有权对出售设备清单进行调整,最终以双方签署的《设备转让合同》约定为准);3.项目中标者需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金额的10%,合同履约完成后,由出售单位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中标者。
维亚公司在现场看样后向汕尾比亚迪公司提交《汕尾地区商业车事业涂装生产线等设备转让招标报价单》,对资产“涂装生产线及涂装生产线改制(1#厂房涂装线改制)”报价2680000元,该报价单下方“投标须知”第6点载明“涂装生产线若成交,乙方需向甲方交纳不低于200万元的施工保证金才可开始施工”。
2021年4月26日,汕尾比亚迪公司作为甲方与维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设备转让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有:1.乙方向甲方采购涂装生产线及涂装生产线改制(1#厂房涂装线改制)的含税总价为2680000元,转让资产包括10个喷漆室、10个烘干室、3个裱糊室、2个发泡室、2个前处理室、5个打磨室、1个三维工作小车、6个电动平移车、29个升降平台及涉及运作的风、管道、环保设施等,部分部件需乙方保护性拆除后保留给甲方;2.合同签订后7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全额货款至甲方指定账户;3.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200万元;本合同履约完成且双方无争议的,甲方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4.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且乙方支付全额货款后30日内,若乙方不能在约定时间提货,提前5日以书面通知甲方且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双方可协商变更;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将全部设备搬离甲方厂地,应按500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等;5.甲方按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有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索赔款、、相关费用等的权利,双方对违约金、索赔款、、相关费用等确认后,甲方将其余价款/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6.乙方保证不得与甲方任何人员、第三方串标、围标、暗箱操作、虚假报价等,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行为涉及金额或能够评估金额的,违约金为该金额的三倍至十倍,不涉及金额或不能评估金额的,违约金数额为每次不少于五十万元)。
合同签订后,维亚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汕尾比亚迪公司转账支付全部货款2680000元。因维亚公司就案外其他项目已向汕尾比亚迪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且该项目已履行完毕,双方确认将上述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转为涉案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后维亚公司开始进场进行设备拆卸等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汕尾比亚迪公司需将部分设备留作自用,双方协商后同意涉案合同货款相应减少233225元。2021年5月31日,维亚公司完成涉案合同的设备拆除等工作。之后,维亚公司多次发送邮件至汕尾比亚迪公司,要求其尽快退回履约保证金。2021年8月10日,汕尾比亚迪公司向维亚公司发送邮件称,根据其视频监控及访客登记信息,在涉案投标项目以及西安、宁波、太原的投标项目中,存在同一人员分别代表维亚公司、赛鑫公司出入访问园区,另根据两公司登记信息,判断两公司为关联公司,且存在同一批人代表不同公司办理投标事宜,该行为违反涉案合同规定,汕尾比亚迪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维亚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并将其列入合作黑名单。同时要求维亚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判定依据予以确定并回复。维亚公司于当日回复邮件称其对汕尾比亚迪公司的判定有异议。2021年10月28日,维亚公司签署《供应商扣款通知单》确认由汕尾比亚迪公司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维亚公司一天的场地占用费500元。2021年11月12日,汕尾比亚迪公司分两笔向维亚公司转账支付1499500元(备注用途“
履约保证金退还”)、233225元(备注用途“合同变更,退差价”)。2021年12月29日,维亚公司委托广东深翔律师事务所通过快递向汕尾比亚迪公司发送律师函,称其已完成全部合同义务,不存在串标问题,要求汕尾比亚迪公司三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汕尾比亚迪已签收上述快递。
另查,汕尾比亚迪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比亚迪汽车公司系其唯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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