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11-469122-2015
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
安全认证规则
Safet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The electrical machines and controllers for electric vehicles
2015年 5 月 18 日发布 2015年 5 月 18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
主要起草人:杨栋、罗军波、严蓓兰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600V及以下,驱动电机额定功率1kW~200kW及以上、控制器容量等级5kV A~420 kV A及以上的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
2. 认证模式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型式试验
c. 初次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3.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相同型号规格的电机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
a. 正式申请书(CQC提供表格文件)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 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产品描述(CQC11-469122.01-2015)
3.2.2证明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d. 其他需要的文件
4.产品检验
4.1样品
4.1.1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认证单元送1台样机,必要时可增加送样进行差异试验。
4.1.2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4.2产品检验
4.2.1依据标准
GB/T 18488.1-2006《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 18488.2-2006《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第2部分:试验方法》
4.2.2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测项目为GB/T 18488.1-2006和GB/T 18488.2-2006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依据GB/T 18488.1-2006和GB/T 18488.2-2006标准。以及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检测。
4.2.4检验时限
电动汽车安全性一般为30个工作日,从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和完整合格的资料算起。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4.2.5判定
型式试验应符合GB/T 18488.1-2006和GB/T 18488.2-2006的要求。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申请人在CQC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超过该期限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4.2.6 检验报告
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
4.3关键元器件及重要材料要求
关键元器件及重要材料的报备要求见表1 《关键元器件及重要材料清单》。申请人应如实准确的填写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的产品描述(CQC11-469122.01-2015),并通过签署符合性声明来证明关键元器件及重要材料达到表1规定的要求。
表1:
序号需要控制的参数
1 控制器制造商、型号、电压、容量范围
2 连接线制造商、型号、电压、截面积范围、耐温等级
3 电磁线制造商、名称、型号规格、绝缘等级
4 浸渍漆制造商、名称、型号规格、绝缘等级
5 硅钢片制造商、名称、型号规格
6 永磁体制造商、名称、型号规格
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初始工厂检查
5.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CQC/F 001-2009《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注: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由企业自行规定)和附件1 《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产品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检查。
5.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4)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选样原则: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
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复杂程度及工厂的生产规模来确定。
5.3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组织对产品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6.2 认证时限
在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3认证终止
当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时,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认证,需重新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和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7.1监督检查时间
7.1.1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认证机构可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调整监督检查的时机。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监督检查人日数
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复杂程度及工厂的生产规模来确定,一般工厂监督检查时间为1个人·日。
7.2监督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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