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发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文件精神,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9号),以及《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1〕60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资金。经省政府批准,也可用于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有关政策,申
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补贴对象为购买新能源汽车消费者。补贴资金原则上实行先垫付后申请的办法,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时仅需支付补贴后的购车价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省内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之后向有关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六条在本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车辆销售到省内的,由该企业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非本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车辆销售到省内的,由该企业授权委托在当地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
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销售机构,都要在销售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产品价格构成,即:车辆初始价格、国家补贴金额、地方补贴金额、最终销售价格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省级补贴标准依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即:按照国家与省级1:0.5比例进行补贴。
第八条各市(州)、县(市)可根据本地情况,对本地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定的地方财政补贴,补贴标准可参照省级补贴标准自行确定。
第三章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售出车辆办理完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2个月内,及时向当地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推广应用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需明确当期符合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数量及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数额等;
2.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和汇总表(见附件1和2);
3.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汽车生产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初次申请时提供。以后相关信息变更时,只需提供变更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生产资质、《公告》信息材料、汽车生产企业或授权销售机构银行账户信息;省外汽车生产企业须同时提供指定销售机构授权书,售后服务、安全保障及废旧电池回收等方案及承诺;
4.销售给个人用户的车辆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和行驶证复印件。
5.销售给单位用户的车辆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和行驶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外,均提供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原件,审核查验后退还)
6.申请单位承诺书。(见附件4)
7.各市(州)、县(市)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受理补贴资金申请后,负责审核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核对新能源汽车有关信息。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季度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申请省级补贴资金;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推广应用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联合将上一季度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各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对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推广应用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报告及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省政府或有关媒体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省级补贴资金再拨付到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10个工
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资金拨付暂确定为两种方式,对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较大的市(州)、县(市),省财政厅采取按季度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对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较小的市(州)、县(市)按年度实际申请数量直接拨付。
第十三条省内中省直汽车生产企业可按上述相关申请时间和材料要求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申请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实施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对市(州)、县(市)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补贴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省工信厅负责对申请补贴车辆与国家“推荐车型目录”相关信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吉林汽车第十五条申请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要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并建立会计档案,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涂改伪造申请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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