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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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志利,*,汉族,1978年8月20日生,住吉林市丰满区。
吉林汽车被执行人:吉林市中天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创业服务大厦208A-21。
申请执行人张志利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中天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张志利与吉林市中天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志利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和《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案件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于每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逾期未申请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 军
审判员 王梓旭
审判员 籍 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