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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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吉林省君诺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创业大街1577号。
吉林汽车法定代表人:张西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玲,吉林克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波,*,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保,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君诺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诺公司)与被告姜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就君诺公司与姜波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姜波因不服公主岭市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公劳人仲字[2022]第24号仲裁裁决书,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案件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于 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