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数据及案例公开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7.21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数据及案例公开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或“本院”)新收清算与破产类案件167件,其中,“破申”字号127件,“清申”字号7件,“破”字号33件;审结154件,其中,“破申”字号127件,“清申”字号8件,“破”字号18件,其中包括四件历史遗留国有企业破产案件。
统计期间内,长春中院破产案件数量同比大幅增加,收结案数呈现倍数增长态势。特别是2020年,受疫情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长春中院受理的清算与破产类案件数量同比增长4.29倍,结案数量同比增长3.38倍。长春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充分发挥攻坚克难精神,克服案多人少矛盾,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长春中院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准定位、勇于担当,聚焦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总要求,严格依法适用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切实把破产审判作为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途径,为长春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长春中院审结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为今后长春市的破产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号:2017吉01破1号)
基本情况:
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是一家汽车零部件设计、开发、制造型企业。2016年5月31日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资产总额为人民币540044525.48元,初步认定负债额为人民币677046833.73元。该公司认为其自身具备重建希望和重整价值,希望通过重整发挥企业技术和市场优势,提高债务偿还率,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遂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2017年2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因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及管理人均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裁定终止该公司重整程序,宣告该公司破产。2020年12月31日,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本院裁定终结该公司破产程序。
借鉴意义:
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公司不具备重整价值和希望,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受理。经审理,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本院遂宣告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对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如确无重整前景,应当及时直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清理债权债务,方能实现对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保护。
二、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案
吉林汽车 (案号:2018吉01破35号)
基本情况:
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是一家汽车内外饰件加工、注塑制品加工、金属冲压件加工企业。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在办理吉林省华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等与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件过程中,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经申请执行人杨静等十七人同意,以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将该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审查后认为,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的案件标的额为4192531.08元,其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本院于2018年8月6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长春市金都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管理人。
因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管到该公司营业
执照、公章、财务账册等清算资料,无法对该公司进行全面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由此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另行主张。在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破产财产分配完结后,本院裁定终结该公司破产程序。
借鉴意义:
本案的审结化解执行积案60件。《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未向管理人全面移交公司财务资料,导致公司财产状况不明、无法实现全面清算,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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