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0.01.29
【字 号】吉交发[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吉交发[2010]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吉林市公用局:
  现将《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的经营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质量,推动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客运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规范为城市公共客运客运质量信誉考核的主要依据,由县级以上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第四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严格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运价、税费政策,按时依法交纳税费。代收税费的,要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严禁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章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客运,是指按照乘客意愿和要求提供客运服务,并依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经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许可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出租汽车驾驶员,是指经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许可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的驾驶员。
第一节 经营者服务规范
  第六条 积极推行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化经营。经营者承担经营管理责任,不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不出租、出借、违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做好驾驶员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工作。经营者对驾驶员实行劳动定额管理或目标责任管理,与驾驶员协商确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或生产目标。
  第七条 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配备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相关的各类档案和台帐。按规定向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报送相关报表和统计资料。
  企业安全、财务、运营服务机构应专门设置。
  管理人员应按照机构进行相应配置,安全、财务、运营服务、投诉受理应设置专人负责。
  规章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财务制度、业务受理制度、运营服务规程、培训教育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劳动保障制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驾驶员交接班制度等。
  第八条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人。按规定为车辆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
  第九条 要定期组织管理人员、驾驶员进行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和技能、行业服务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治安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定期对运营车辆进行检测和检查,保证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完好、车辆运营服务设施和标识完好有效、运营服务证件齐全、车辆外观和卫生状况良好并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 建立24小时投诉接待和受理制度,设专人、专车值班,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做好投诉受理记录。受理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24小时内向投诉人反馈调查处理进展情况,5日内做出正式答复,处理结果3日内报送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
  第十二条 定期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包括管理人员、承包人、驾驶员、售票员、
调度员考核以及本企业考核自检工作,要建立相应完备的考核档案,依据考核情况实施相应奖惩。考核结果,按规定报送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
  第十三条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统一规范出租汽车座套、驾驶员工作服装。积极组织开展本企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凝聚力。积极参与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组织的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完成政府和客运管理机构要求的公益性事务。
  第十四条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和本企业维稳主体责任。建立本企业维稳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制度,制定维稳和应急处理预案。遇有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和重大活动,应服从政府和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不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客运经营和社会秩序;不违反有关规定组织、煽动、参与游行示威、罢运、集体上访等活动。
吉林汽车  第十五条 积极推进车辆管理、服务、调度、监控系统的科技化进程,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科技含量。
第二节 车辆技术及设施服务规范
  第十六条 符合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标准;符合当地政府的准入政策和条件;尾气排放达到环保部门的检测标准;定期检查合格、技术检测合格。
  第十七条 车辆外观良好:
  (一)车身清洁、完好,无明显剐蹭、碰撞痕迹;
  (二)车门、车窗开闭自如、锁止可靠;
  (三)玻璃洁净、透亮,无破损;
  (四)清洁平整,车牌号清晰,悬挂端正,无遮挡物、反光物;
  (五)车灯齐全、洁净、明亮、功能有效;
  (六)轮胎胎面无过度磨损,轮盖齐全完好,洁净光亮。
  第十八条 车厢内状况良好:
  (一)车辆仪表台、仪表板完好有效、洁净、无杂物;
  (二)车辆空调、音响、车厢内照明设施齐全有效;
  (三)座椅牢固,坐垫及靠背无塌陷、无破损;
  (四)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无污渍;
  (五)车辆后挡风窗台、车门内侧洁净、无杂物;
  (六)车辆顶棚、遮阳板、后视镜齐全完好、洁净;
  (七)车辆脚垫、地胶齐全完好,铺垫平整,洁净;
  (八)车辆行李箱整洁卫生,清洁用品摆放稳固有序,除车辆必备的用品和工具以及乘客行李外,不得摆放其它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