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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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春青,*,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吉林汽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北京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燕,北京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华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沈路4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惠。
原告赵春青与被告吉林省华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原告赵春青基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春青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春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赵春青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