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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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新星宇典约商誉写字楼A1栋17-18层和1间1楼商户。
负责人:姜军,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伟,*,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宇航,*,200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宏伟、贾宇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2.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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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徐 俊
审判员 高 心
审判员 齐小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