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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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郑昊翔,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侯乃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斌,*,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执行人:高玉芳,*,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执行人:蒋民,*,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执行人:王淑艳,*,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执行人:陈立红,*,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执行人: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鑫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南山。
法定代表人:陈立红。
吉林汽车被执行人:侯乃东,*,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执行人:王德军,*,住吉林省梨树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辽市成达汽车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斌、高玉芳、蒋民、王淑艳、陈立红、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鑫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侯乃东、王德军追偿权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双辽市成达汽车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代偿款1,960,062.17元并给付违约金588,000.00元,合计2,548,062.17元。二、被告王斌、高玉芳、蒋民、王淑艳、陈立红、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鑫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王德军、侯乃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0元退还原告5000元。其余受理费32,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被告双辽市成达汽车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000元,其他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长期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青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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