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草案2011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吸引优秀生源,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吉林大学2009级研究生奖助方案》(试行)以及《关于公布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相关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设立“吉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吉林大学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以下总称“研究生奖学金”)。为保障我院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学费;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以优异成绩进入我院的研究生;研究生助学金是研究生通过学业外劳动而获得的岗位酬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生活费等。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第四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档案转入我院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指原计划内非定向生、计划
外自筹生),其他研究生(指原计划内定向生、计划外委培生)不享受研究生奖、助学金。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导师意见。
第二章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机构
第六条研究生院作为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名额分配、审核、最终评定等工作。
第七条学院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我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第九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设置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额度及奖励比例见表一:
第十条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凡列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请获得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由学院统一评定。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1、申请者本人(新入学研究生不需申请)向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申请表》。
2、新入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入学考试的复试工作中进行。二年及以上年级的硕士研究
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8月份进行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在下半年开学第一周内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3、新入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1)学院根据新生入学考试成绩、复试成绩等确定获奖人员名单。
(2)我院对来自校内外的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第一年给予基本奖学金。同时对未跨一级学科且在学生本人所在学校专业前10%的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经专家组认定后给予三年(学制内)的基本奖学金。
(3)统考研究生按照报考志愿优先、录取成绩排序的原则确定获奖名单。
(4)新入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奖者名单将在全部研究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统一确定。
4、二年级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1)二年级研究生基本奖学金是根据研究生上一学年内的思想政治表现、研究生课程成绩、学位论文完成情况及与学位论文相关论文成果情况(第一作者为准)等进行综合评定。
(2)申请者须提交思想政治表现自我评价表、第一学年成绩单、综合表现评分表、科研成果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5、三年级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1)三年级研究生基本奖学金是根据研究生上一学年内的思想政治表现、文献阅读报告、开题报告以及论文进展和学位论文完成情况及与学位论文相关论文成果情况(第一作者为准)等进行综合评定。
(2)申请者须提交思想政治表现自我评价表、综合表现评分表、科研成果的原件及复印件、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及评分结果,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6、学院成立相应专家组评定后,上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通过后,学院将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在管理系统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由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7、新入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奖人员名单将于每年的6月10日前确定后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享受年限以各专业基础学制规定年限为准。
第十三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发放
研究生院将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发放。
吉林汽车第十四条研究生高年级基本奖学金的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定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1、研究生申请延期答辩的,在延长学习期间不予评定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2、未按时完成研究生个人课程培养计划者,取消其下一年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3、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违反考试纪律、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取消其当年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4、享受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如违规、违纪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则取消其下一年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在读期间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5、未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者,取消其下一年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6、违章用火、用电受到通报批评者,取消其下一年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四章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六条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的基本条件
1、推荐免试研究生(含直博生、提前攻博研究生、硕士推免生)。
2、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须是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得者。在评定过程中优先考虑“985工程”院校的考生。
第十七条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
1、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每年的研究生录取复试工作中进行。
2、申请者本人需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根据需要进行答辩。
3、评定由各专业成立5-9人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定。重点考核其创新性及科研潜力。
第十八条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的奖励额度及比例见表二:
第十九条各专家组评定后,上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通过后,学院将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在管理系统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被推荐研究生须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
金审批表》(见附件四),由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学院统一报送研究生院。学院在每年的6月10日前报送研究生院。
第二十条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的发放
研究生院将获奖者名单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月发放。
第五章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以研究生院文件为准。
第六章研究生助学金的评定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助研”、“助教”、“助管”(简称“三助”)岗位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分为“助研”岗位基本津贴和“助研”岗位业绩津贴。“助研”岗位基本津贴为每人1000元/月,每年按十二个月发放;“助研”岗位业绩津贴从导师招生出资配套经费中支付,具体发放额度由导师根据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工作表现自行确定。“助研”岗位业绩津贴每学期发放一次。
第二十四条博士研究生如在“助研”岗位上暂时未承担“助研”工作,则其有义务承担“助教”和“助管”岗位工作。
第二十五条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每人300元/月,每年按十个月发放。
第二十六条“助教”岗位津贴每人500元/月,每年按十个月发放。
第二十七条“助管”岗位津贴每人500元/月,每年按十个月发放。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助研”岗位评定
1、研究生导师根据教学科研等情况设立“助研”岗位,学院审核后,上报研究生院审批。
2、研究生根据学院公布的各位导师的“助研”岗位,提交“助研”申请。
3、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通过后,学院将“助研”岗位获得者名单在管理系统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学院统一报送研究生院。
4、研究生“助研”岗位学院每年审定一次。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评定
1、根据学校下达名额公布我院“助教”以及“助管”名额。
2、学生个人提交申请表。
3、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初定名单。
4、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通过后,学院将“助管”、“助教”名单在管理系统予以上报学校。
5、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学院每年审定一次。
第三十条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的发放
研究生院将“三助”名单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