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吉林众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2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阳,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立娟,*,1981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林大军,*,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吉林众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泰公司)与被告王立娟、林大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众
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娟、林大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众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立娟、林大军给付众泰公司代为偿还银行的汽车贷款27,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2月25日至给付之日止);2.王立娟、林大军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王立娟、林大军于2018年10月由众泰公司提供贷款担保,购买二手大众迈腾轿车一辆,总价237,200元,其中首付71,200元,剩余166,000元申请以汽车专项分期业务支付,分期36期/月,每月应当还款5026元。故王立娟、林大军于2018年10月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大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与众泰公司签订了《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用其购买车辆大众迈腾轿车抵押,同时由众泰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王立娟、林大军按该合同履行。自2020年2月起,工商银行通知众泰公司,称王立娟、林大军在其处的贷款未按期偿还,发生逾期,构成合同违约。为避免损失扩大,根据合同约定,由众泰公司代王立娟、林大军偿还了其逾期的五个月的贷款27,000元,对该笔款项,众泰公司曾经多次向王立娟、林大军索要,因王立娟、林大军不予给付,故诉至法院。
王立娟、林大军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6日,王立娟、林大军(乙方)与众泰公司(甲方)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服务合同》,乙方选择通过甲方为其提供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前期垫资、增信、将购置车辆抵押给发卡银行以及代理乙方为所购置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服务,其中约定:乙方购买车辆单价23.72万元,在银行贷款发放前向甲方申请垫资16.6万元用于支付车款,并打入乙方账户,乙方同意银行发放贷款时将全部贷款直接打入甲方指定账户,用于归还甲方先行垫付的购车款;合同期内,乙方未按期向发卡银行偿还透支资金的,同意甲方无需通知乙方可视情况对部分或全部透支资金进行垫付,甲方垫付后,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银行透支资金,并支付全部甲方垫付款项及承担垫付金额每日2%垫付利息费用。
同日,王立娟(分期付款申请人)、林大军(共同债偿人)、众泰汽车(保证人)与工商银行(分期款项发放人)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申请人向众泰公司购买汽车,总价23.72万元,首付7.12万元,剩余购车款,分期付款申请人申请通过其在分期款项发放人申请办理的汽车专
项分期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16.6万元;分期还款共分36期,首期偿还金额5030元,以后每期偿还金额5026元;分期付款申请人应按月的方式及9%的分期付款手续费率向分期款项发放人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14,940元;保证人承担全程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了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
自2020年2月起,因王立娟、林大军未按约定日期向工商银行偿还贷款,众泰公司为王立娟、林大军陆续代偿本金,分别为:2020年2月20日偿还6500元;2020年3月21日偿还5500元;2021年2月24日偿还5000元;2020年3月22日偿还5000元;2021年4月23日偿还5000元;
另查明,众泰公司庭审明确利息计算方式为按每月代偿数额分段计息:2020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2%计算,数额为:1338元;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本院认为,王立娟、林大军与众泰公司签订的《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众泰公司为王立娟、林大军向工商银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王立娟、林大军未按期还款,众泰公司向工商银
行代偿后,已取得对王立娟、林大军的追偿权,王立娟、林大军应当按照约定偿还众泰公司所代偿的相关款项。众泰公司主张的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众泰公司系按月陆续代偿,相应利息应按代偿时间分别计算,其中自首次代偿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数额按月利率2%计算为1338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利率计算:1.截至2020年8月20日代偿款合计为6500+5500=12,000元,该部分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此后每月代偿款的利息分别计算如下: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4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2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3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立娟、林大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吉林众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偿
款项12,000元、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338及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利率: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4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2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3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吉林众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元、公告费400元,由王立娟、林大军负担。
吉林汽车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宇峰
人民陪审员 万晓杰
人民陪审员 姜云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瀚禹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