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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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任建辉,*,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申请执行人: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粟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肖高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时代汽车
被执行人:赞皇县城建公交客运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建设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系客运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辉,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调查、收集、提供证据,代为出庭参与诉讼、调解,代签法律文书,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
本院在审查案外人任建辉就申请执行人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赞皇县城建公交客运中心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中,案外人任建辉于2021年12月29日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任建辉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任建辉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郭 庆 林
审 判 员 唐 晋 晖
审 判 员 吴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实习李若*
书 记 员 张 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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