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客观行为合理推断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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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3期
        摘要在办理类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对其的主观故意的认定成为案件办理的一大难点。而“主观见之于客观”,如何通过客观行为合理推断其主观故意就成为解决难题的关键所在。本文选取一实际案例,试就该问题作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 主观故意 客观行为 合理推断
        作者简介:郑景青,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057-02
       
        一、案情简介
        2007年1月11日至16日,被害人罗某某被人以电话语音提示其银行卡信息被盗需将资金转入安全账户为名骗走其8张建设银行卡内的人民币3210778.36元,被骗款分别转至深圳市、贵州省、重庆市等地,转深圳市建设银行21笔,金额人民币1047249元。嫌疑人夏某某参与使用户名为夏小鹏(其更改夏某某后使用的名字)、庄某勇、徐某丽等的账户在深圳市建设银行多家支行多次提取赃款共计人民币493738元,赃款不知去向。
        二、本案的证据情况小鹏
        (一)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
        其中包括被害人涉案账户的转账清单和操作凭条(证实其于2007年1月11日至16日分67次从其8个建设银行龙卡账户转出人民币321万多元,其中转到深圳建设银行的有21笔,金额人民币1047249元)、涉案深圳账户、涉案深圳账户的交易明细(证实现金转入及被提取的情况)、经鉴定为夏某某所写的取款凭条、取款录像资料(包括监控录像和夏某某签认的取款录像截图,证实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在2007年1月11日至18日,从涉案的徐某丽、何某春、夏小鹏、文某芳、杜某宁、袁某升、庄某勇、张某、田某平等建设银行账户多次提款的事实)、文检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建设银行开户资料取款凭条上签夏小鹏、袁
某升、杜某宁的签名笔迹为夏某某所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