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作业考核
教育法学》
满分100
一、 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之间有什么联系?
答: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关系有着不可割裂的联系,教育法律规范本身规定的抽象的权利义务是一种纸面上的法律关系,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教育权利义务关系是实际的法律关系。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出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2. 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是什么?
答: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不是随意的,必须符合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方面的条件是抽象的条件,即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前提和依据;第二方面的条件是具体的条件,即教育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是教育法律规范中假定部
分所规定各种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教育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有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了作用,从而使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
3. 教育立法权限划分为哪几个层次?
答:(1)最高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制定教育法律的权限;(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有关规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权限;(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限;(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制定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5)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有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
二、论述题(每小题8分,共40分)
1. 试述我国职业教育的学制,并分析其现实意义。
    答:《职业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同时,该法第十三条对职业学校的分段及施教机构进一步有所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具有以下重大意义:(1)大力发展有中国特的的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实现“三个转变”的客观需要;(2)大力发展有中国特的的职业教育,是振兴我国经济、增强我国国力的战略选择;(3)大力发展有中国特的的职业教育,是推进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的迫切需要;(4)大力发展有中国特的的职业教育,是我国更加有效地参与国际合作竞争,切实提高产业和产品竞争力的必须;(5)大力发展有中国特的职业教育,是促进社会就业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6)大力发展有中国特的的职业教育,是完善我国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
2. 学校享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享有的权利包括:(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学校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1)遵纪守法义务,即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方针义务,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这是学校最根本的义务,是学校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保证;(小鹏3)维护权益义务,即维护教育者和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提供情况义务,即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它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合理收费义务,即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接受监督义务,即依法接受监督。
4. 结合实际论述“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答:(1)专业化是现代教师职业发展的趋势。《教师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专业化主要是指教师职业从实然状态走向专业这一应然状态的距离缩短历程。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是加速教师专业化的一个过程的两个层面。教师资格制度保持专业队伍的纯洁性、专业性;教师职务制度从法律的高度确立了教师地位及其职业的不可替代性,向广大教师提供了职务正常晋升的保障,为教师队伍的专业化
建设构筑了法律制度保障。
5. 试述教师聘任制度的运行机制。
    答:教师聘任制的运行是指教师聘任合同具体发生法律效力的过程。其中包括招聘、签订聘任合同、续聘(或解聘、辞聘)几个环节。
招聘是指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所需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招聘应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招聘具有公开、直接、自愿、透明度高等优点,有利于发现和使用从才。
签订聘任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聘书和合同确定双方义务和权利的过程。
聘任合同通常表现为教师聘任合同书。合同书是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法律现、责权的文书。
续聘是指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一般是指在聘期间,双方合作愉快,聘任单位仍有工作需要,教师对所从事的岗位满意,双方再次自愿签订一定期限的
续聘合同。续现形、聘合同可以同上次聘任相同,也可以有所变化。如果用人单位因为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称为解出、聘。解、聘是由学校主动作出的行为。解聘应有正当理由,否则学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由教师主动提出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律行为称为辞聘。辞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辞聘方也应依照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45分)
1.案例一:学校可以这样做吗?
某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这样的规定:学生迟到每次1元,旷课一次2元,不上课间操一次1元,不交作业一次1元,打架骂人5元,吸烟10元,损坏桌椅10150元,损坏玻璃520元,损坏门窗50100元,迟还图书5元,乱放自行车1元,教师迟到一次10元,教师旷班20元。
请依法分析学校的行为。
答:学校对对违纪学生课以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
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学校所制定的可以对学生的规章制度是违法的。学校管理者如果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可能会造成更大的错误。
2.案例二:如何看待这则案件
1998615日上午红卫小学三年级(3)班上第二节语文课时,学生仇某不断地做小动作,影响了班里其他同学听课,任课老师夏某几次对其训诫均无作用,当时夏老师叫仇某站起来把刚才上语文课的内容叙述一遍,仇某不肯叙述。夏老师又叫他回答她所提的问题,仇某也答非所问。夏老师当即就对仇某严厉地批评了一顿,并告诉他说:“下次开家长会时,要把你的这种行为告诉你的父母,看你怎么向你的父母交待。”
中午放学后,仇某回到家里向其母说:“下午我不去学校读书了,夏老师总是欺侮我,不是骂我,就是让我罚站,连班里的同学也瞧我不起。”仇母听了儿子的话后,不分青红皂白地对儿子说:“下午还是去上课,我到你学校去夏老师,看她怎么说。”同日下午学校刚要开始上第一节课时,仇母赶到红卫小学夏某的办公室就开口大骂:“夏某你做老师的欺穷爱富,
不要以为我们家里穷送不起东西就看不起我的儿子,我们也会有富起来的日子,你不要欺人太甚,我不像你又有书教又做……”此时,全校的老师和学生都跑出来观看,有的老师跑过去拉开仇母,并对其进行劝说,但无济于事。其中有两位男老师就把仇母拉到了校长办公室,而仇母一路上还不断谩骂夏某。校长颜某问明情况后对仇母说:“夏老师是我们学校的优秀教师,她的为人素质全校皆知,你儿子不专心听课而且还做小动作,影响他人的学习,这是违反学校课堂纪律的,老师对其严肃批评教育是应该的,也是做老师的职责。你今天跑到学校里来无理谩骂夏老师,讲轻一点是损害了她名誉,讲重一点是诽谤她,所以你一定要向夏老师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失,如果你不这样做,我们学校也不会原谅你的。”仇母不但不听校长的劝告,而且态度仍然很差,一转身就走出了红卫小学。
请问:你如何看待仇母的行为?
答:本案是一例典型的用漫骂方式侵害教师名誉权的案件。学生不专心听课,任课教师批评教育是在正当行使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利,这一权利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尊重。而仇某的家长严重违背了这一社会责任,侵犯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利。同时,杨某开口侮辱漫骂教师
的行为也违反了《民法通则》一百二十条,侵害了公民名誉权,并造成夏某精神上的痛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3.案例三:未成年人被判缓刑学校不得拒绝入学
16周岁的小鹏是某中专学校的学生,去年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学校在得知小鹏涉嫌盗窃罪的通知后,作出了开除小鹏学籍的决定。法院对小鹏盗窃一案开庭审理后,认定小鹏犯了盗窃罪,但因他犯罪时不满18周岁,所以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小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宣判后,小鹏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学校,要求继续读书。不料,学校却拿出一份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声称学校与小鹏已不存在任何关系。无奈,小鹏只好求助于处理此案的法官。于是,法院向学校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学校遵照法律有关规定接受小鹏返校,但校长仍以收留一名盗窃犯给学校声誉带来不良影响为由,不接受法院的建议。法院只得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该校认真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学习,学校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随后作出了同意小鹏返校就读的决定。
请运用本章学习的相关知识分析此案例。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由此可见,该学校在人民法院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就对小鹏予以开除学籍,有悖于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