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小鹏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等案(绍市卫医罚〔2021〕50号)小鹏
【主题分类】食品 药品 医疗 
【发文案号】绍市卫医罚〔2021〕5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167110370130 
【处罚日期】2021.11.19 
【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绍兴市 
【处罚对象】孟小鹏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9:43 
现已查明: 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发生一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并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作为该起医疗事故相关医务人员,负有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已构成违法。 当事人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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