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四川省成都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7.02
【字 号】成地税发[2010]130号
【施行日期】2010.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四川省成都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发〔2010〕130号)
五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双流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出租汽车推行的工作要求,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同意,在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启用《四川省成都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启用时间
成都汽车  2010年7月12日起,在我市中心城区启用《四川省成都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各单位不再受理出租汽车公司自印发票申请。
  二、发票式样
  《四川省成都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为单联卷式发票,采用70g双胶纸印制,规格为44mm×127mm,每卷101份,其中前100份为发票联,最后1份为发票汇总报核联(发票式样附后)。发票汇总报核联打印有效票张数、补打张数、废票张数、合计里程和合计金额。
  三、发票配售
  《四川省成都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单位按季报送发票用量计划。各单位应根据《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地税发〔2006〕234号)的规定,按照验旧购新的方式向出租汽车公司配售发票,对出租汽车公司填交的《已使用发票情况登记表》、提供的《普通发票领购簿》和已打印的发票汇总报核联进行审验。
  四、发票开具
  《四川省成都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必须使用税控计价器,在提供客运劳务收取款项时逐笔开具,手填无效。已打印的发票汇总报核联由出租汽车公司保管,以备核查。在税控计价器发生故障无法开具发票和包车议价时,可使用出租汽车定额发票。
  五、发票工本费执行标准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价发〔2007〕243号)的规定,《四川省成都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工
本费最终执行标准为3.50元/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启用工作的重要性,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发票配售服务等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通过办税服务厅宣传、上门走访等方式多渠道开展启用宣传工作,密切征纳沟通,维护社会稳定,为启用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服务,强化监管。各单位要加强对用票单位的纳税服务和税收监管,督促其建立健全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和发票保管措施。
  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