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1
【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48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进梅
【审理法官】陈进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成都振佳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何春蓉
【当事人】成都振佳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何春蓉
【当事人-个人】何春蓉
【当事人-公司】成都振佳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成都振佳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何春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成都振佳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3:11:31
成都振佳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何春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民终148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振佳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四路某某某某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兴加,职务不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春蓉。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振佳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春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陈进梅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振佳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振佳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陈进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亚朋
书 记 员 谢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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