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树立成都市公共汽车文明乘车风尚,保障乘客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遵守本规则,共同营造文明、礼貌、安全、和谐的乘车环境。
第三条 乘客应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在车站内排队候车,不得进入机动车道。待车停稳后依次上下,尽量不要站在车门处,以便他人上下。禁止要求司机在非停车站停车上下。
(二)关照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并主动为其让座。在车上应坐好或拉紧扶手,自行保管好随身物品,禁止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三)禁止进入驾驶室、坐引擎盖、与司机闲谈、自行开关车门;在车内吸烟、喧哗、打闹、使用不文明或冒犯性语言;向车内外乱吐痰、乱扔杂物;多占、蹬踏坐席;损坏车内设施和标示。
(四)高龄老人乘车宜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行动不便或重病患者乘车应有人陪护。
(五)酒醉者、裸身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严重传染病患者、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禁止乘车。
(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碎及有毒等危险品乘车,禁止携带影响公共安全、卫生的动物乘车。
(七)禁止在车内销售商品或散发商业宣传材料和广告物品。
第四条 乘客应遵守下列票务规定:
(一)照章购票(含刷卡、投币或出示有效免费乘车证件),并自觉接受司乘人员查验。
(二)乘坐无人售票车用现金购票应自备零钱。
(三)身高满1.1米的儿童应购票。每名乘客可免费携带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一名,超出的按超出人数购票。
(四)随身行李超过20公斤或者0.125平方米的每件购票一张。
(五)购票后不能退票。遇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时,可在司乘人员安排下换乘后车,所购车票继续有效。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则第三条有关禁止性规定的,任何人均有权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司乘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成都汽车(二)违反本规则第四条规定,逃票、投币不足、投或冒用、伪造、涂改免费乘车证件乘车的,司乘人员有权要求其补交车费,并没收所持乘车证件。
第六条 因违反本规则在车上发生的乘务纠纷,由承运企业调查处理,对处理结果有争议的,可申请属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调查、调解。
第七条 车上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司乘人员和乘客应报警和协助警方调查取证。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我市有关乘车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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