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约 
【发布部门】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商务委员会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6.11.05 
【实施日期】2016.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商务委员会、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交委会同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网信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制定形成了《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先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商务委员会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成都汽车2016115
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我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行业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成都高新区和成都天府新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且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并向服务机构所在地县
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其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其中应包括车内人员伤、亡赔付保险方案以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经营期限为5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四川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九条   拟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1.4T,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四)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五)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