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0
【案件字号】(2021)晋08民终14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玮张伟任志敏
【审理法官】胡玮张伟任志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当事人】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当事人-公司】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汽车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权责关键词】产品责任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逾期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
715元,退还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6:42:02
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8民终14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支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寿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瑞。系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系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空港经济开发区机场大道1号东。
法定代表人:远勤山,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申请办理案件受理费缓缴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逾期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15元,退还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胡玮
审判员张伟
审判员任志敏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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