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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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传生,*,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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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龙,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淼,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天津海豚出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2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波。
委托代理人:李哆咪,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百变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星光大道493号通用设备管接件生产基地一期1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9061。
法定代表人:魏磊。
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68号12号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864XK。
法定代表人:孙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敏琴,上海铭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西路2号双玺中心A栋裙楼一层5号和6号部分区域,B栋18-19层8-1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YJJ35U。
负责人:冯少文。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金融
中心5号楼10-11层、12层部分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989J。
负责人:谢圣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玲,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传生诉被告王文、天津海豚出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海豚公司)、武汉百变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百变通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携程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武汉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唐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2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传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淼,被告王文、被告天津海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哆咪、被告上海携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敏琴、被告平安财保唐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汉百变通公司、平安财保武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传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述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合计534797.29元;
2、判令被告平安财保武汉公司、平安财保唐山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前述赔偿责任;3、判令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原告在携程上购买了1月26日武汉出发至温州的机票,并在携程上预定了26日早上6点汉川至武汉天河机场的携程专车,车牌号为鄂ADC××**,司机为被告王文。1月26日6时53分,原告乘坐的鄂ADC××**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行至革新大道路口与荷花大道路口处,与鄂F2××**号大型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东西湖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王文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该网约车承运人为被告天津海豚公司,被告武汉百变通公司为被告上海携程公司的武汉代理服务商,该网约车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及机动车交强险,保险人均为被告平安财保武汉公司。截止2022年4月24日,原告已发生医疗费合计为942674.06元,被告已垫付部分医疗费,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医疗费248748.5元;截止2022年4月15日护理费为165363.84元;截止2022年3月30日交通费15000元、截止2022年4月25日伙食补助费45500元;截止2021年12月18日残疾辅助器具费5913.59元;截止2022年1月8日其他康复用品费用4271.36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被告应支付原告损失为534797.29元。
被告王文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发生时,我驾驶的车辆是我向武汉东风创越公司租赁的,我使用该车在携程平台上接单营运,我有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从业
资质。平时营运的时候,每一单都会自动分配一个保单,保费是从我的运费中扣除。事故发生之后,我给原告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和医疗器械费用,垫付之后我向平安财保武汉公司报销了部分费用。
被告天津海豚公司辩称,原告主张赔偿的费用中,没有提交充分证据的费用不予认可。就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由被告王文承担过错责任后,再由我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由我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中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再由我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