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豫02民终41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景友杜琦张景丽
【审理法官】李景友杜琦张景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三维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游双杰;时盼辉;王永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当事人】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三维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游双杰时盼辉王永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游双杰时盼辉王永杰
【当事人-公司】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三维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家涛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徐瑞彬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钟杨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家涛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徐瑞彬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钟杨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家涛徐瑞彬钟杨
【代理律所】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游双杰;时盼辉
【被告】武汉市三维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王永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本院观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武汉汽车网撤销代理过错一般代理特别授权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赔
偿责任时,应充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结合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2019年10月25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下发《关于尽快开启使用新增ETC车道的通知》,该通知要求:“自2019年11月1日起,各匝道收费站原则上只保留“一上一下”两个人工通道(最多不超过“两上两下”)……在此期间,各单位务必做好收费站保通工作……如出现突发及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厅撤站指挥部报告。”该通知中并未有如上诉人所称实行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只保留‘一上一下’两个人工车道的内容,而是原则上要求只保留“一上一下”两个人工通道并最多不超过“两上两下”,同时该通知强调各单位务必做好收费站保通工作,如出现突发及特殊情况,要及时向省厅撤站指挥部报告。本案中,事故发生时,通许收费站共有四条下站收费通道,仅开通了一条人工通道,其他三条ETC通道因匝道堵车,通过车辆稀少,而排队下道车辆因前方匝道堵车已经停车拥堵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兰南高速通许段的经营管理人,在发现通许收费站下道口严重拥堵的特殊情况下,没有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务必做好收费站保通工作”的通知精神增设人工收费通道,亦未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撤站指挥部报告情况,故一审法院认为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武汉市三维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并
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不应承担责任及不应被追加一审被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7.74元,由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6:26:12
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游双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2民终41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十八里镇十八里街西3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7602065894。
法定代表人:陈同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三维联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银商务公馆某某902、9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4599916G。
法定代表人:陈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涛,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原告:游双杰。
原审原告:时盼辉。
以上二原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彬,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王永杰。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西路2号双玺中心A栋裙楼一层5号和6号部分区域、B栋18-19层8-14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YJJ35U。
负责人:詹晓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苗,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51344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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