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4.02
∙【字 号】景府办字[2014]32号
∙【施行日期】2014.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府办字〔201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3月18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2日
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汽车摇号申请网站 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步伐,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深化“三房合一、租售并举”制度,强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切实解决城镇住房困难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11号)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保障工作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房合一”。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租金、租补分离和差别化租金制度,推行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按先租后售、限定对象、自愿购买的原则,允许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承租家庭达到规定条件后,也可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限定建设标准和租售价格,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人员租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及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工作。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物价、民政、金融、公安、工商、税务、人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积极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建立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并安排相应的办公经费。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包括昌江区、珠山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陶瓷工业园区、市中心城昌南拓展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租赁、出售、后续管理及监督等工作。
浮梁县、乐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科学编制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并根据规划和建设计划落实好下年度项目建设用地,提前做好前期工作,做到早启动、早建设、早竣工、早入住。项目选址应充分考虑用地周边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用地情况或现状,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优先使用政府储备用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住宅设计规范。
第八条 简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批程序。合并为只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不
再审批立项和工程可研报告;市本级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批,县(市、区)项目由市发改委审批。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
(一)政府筹建的房源;
(二)社会单位建设持有运营的住房。
第十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原则上以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80平方米(含)以下的较大户型面积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规模的15%。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占总规模的15%左右,包括商业配套设施占10%左右。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建设用地可行政划拨,亦可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可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的前置条件。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措: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资金或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2%的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资金;
(五)出租(售)公共租赁住房和小区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金融机构的贷款、信托等资金;
(七)发行债券;
(八)社会捐赠资金;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运营等过程中的税费优惠,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政策执行。超出国家、本省优惠政策的,按照景德镇市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管理规定,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探索运用多种形式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融资渠道。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五条 中心城区(含珠山、昌江区城中村失地)农民,无住房的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以户口簿为准。具有本地城镇户籍,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如未办理户籍分户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凭中签通知单办理户籍分户手续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本地无房,或在本地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在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
(三)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或无本地城镇户籍但在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且已办理居住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申报地超过申请标准面积的或有房产转让行为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转让房产的除外;
(二)单独申请的且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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