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是在厂区内作业的机动车辆,包括叉车、翻斗车、拖拉机、装载车、推土机及未上交通牌照的汽车、自卸车等本单位的车辆均须遵守本规定。
2、各车辆应由其所属部门指定专人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
3、各车辆由各部门指定持证人员驾驶,非指定人员不得驾驶。
4、驾驶人员应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证驾驶,并按规定年审。(未按规定年审,视同无证)
5、严禁无证驾驶,凡擅自驾驶车辆或指挥无证人员驾驶,及有证人员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的,发生事故,由以上人员承担责任。
6、驾驶人员应经常检查车辆状况,发现故障应停止使用。
7、各车辆在厂区内作业,必须遵守厂内交通规定。
8、驾驶证件由驾驶人员所在部门申办。
综合管理部门车辆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实际情况及车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按计划及时提取车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2、根据单位的章程,统筹落实车辆安全生产经费。
3、按财务制度对审定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定各类用途的需要并进行统一资金调度。
汽车年审新规定4、设立专项资金课目,随时调查、监督使用车辆安全经费的情况,杜绝各类占用经费的现象。
5、由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拨款。
6、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注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
7、年终进行车辆安全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和总结。
8、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安全经费使用情况,以利于领导正确决策。
9、按审定的计划,保证车辆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并合理开支。
10、对不按计划拨付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或对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监不管、擅自核销的发生负责。
11、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公司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满足标准要求。
12、按有关规定的标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费用的开支,同时实行财务监督。
13、确保安全教育经费的开支。
14、对各单位项目承包责任制和责任制中有关车辆安全生产内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5、协助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建立车辆安全生产基金,办理车辆安全奖、手续。
轨道班班(组)长岗位职责:
1、在项目机械队长的领导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本班全面工作。
2、负责接受作业票,组织现场施工环境考察,编写安全防范措施。
3、负责轨道车人员施工前点名、召开安全预想会的组织和记录工作。
4、负责车辆的调车、作业、料具装卸组织和过程安全监督工作。
5、负责轨道车停留时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6、负责检查轨道车停车时的防溜措施和动车前准备工作的监督。
7、负责轨道车司助人员技能培训的组织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本班司助人员内业资料、填写、整理、收集、存放工作。
8、负责对司助人员标准化作业的监督工作,排查行车作业过程不安全人员,对其提出岗位调整建议。
9、监督检查本班设备日常保养工作。
10、负责轨道车司助人员的日常生活工作,车辆环境卫生检查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公司车辆安全生产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众监督。
2、落实公司车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公司车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车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和不断完善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车辆安全管理目标及阶段性车辆安全控制指标,量化分解,落实到人,并签订车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公司车辆安全生产情况实行阶段性定量控制和考核。
4、强化车辆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认真做好车辆相关人员的车辆安全教育、培训和评比竞赛活动,推广交流先进车辆安全技术和车辆安全管理经验。
5、加强车辆安全的源头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综合运用自检、普检、抽检、互检等多种方式,及时进行车辆安全排查及各类事故隐患。
6、定期召开车辆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公司车辆安全生产形势,安排下一步车辆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7、落实车辆安全经费。公司确保车辆安全费用支付,保证车辆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车辆安全投入资金的稳定来源。
8、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完善、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语音转弯提示器等车辆安全管理设备,不断改善车辆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公司车辆安全管理技术水平。
9、抓好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车辆安全管理档案。
10、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制定落实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11、对所有车辆安全管理和车辆人员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车辆安全生产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12、定期开展以车辆安全生产活动是否符合车辆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内部审核,定期评价车辆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运输途中停车、运输完成清洗回场、停车以及停车管理等活动的驾驶员、押运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非法停放在没有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
四、进入公司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专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必须是在公司安全科备案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无备案的、外来的、包括公司其它的任何车辆均不得进入危化品专用停车场。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3、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5、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和行驶记录仪。
五、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公司所有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2、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定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随地倾倒残液。
六、公司专用停车场必须接受以下相关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2、公安局治安部门对停车场资质的审批和运输安全规范的监督管理;
3、公安局消防部门对停车场安全设施配备的监督、检查及验收管理;
4、环保部门对停车场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七、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应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
八、公司专用停车场工作人员负责以下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
1、停车场要保证专用车辆有地方停放,专用停车区域(周围)悬挂或粘贴危险标志。
2、所有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不允许装载有危险货物。
3、停车场有专人值守,对车辆出场、回场进行登记,对停放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停车场的安保状况负责。
4、停车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灭火器等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并放置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5、停放的车辆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挡消防栓。
6、停放的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7、停放车辆按顺序停放在专用停车场所,现场应设置定置线、区域标志、警示标志、道路指示标志、限速标志、进出口标志、减速带等。
8、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内。
9、在停车场内禁止以超过限速的速度行驶,公司停车场限速10公里/小时。
10、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杂物,车场内应保持清洁和道路畅通,进口不准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11、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和监控系统,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12、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停车场。
13、做好《停车场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停车场场记录》等相关记录。
九、公司建立专用停车场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制度
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营运车辆的效能和降低运行消耗,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二、对公司营运车辆实施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管理,健全单车技术档案。
三、车辆行驶里程达到1500公里以上,必须进行清洗、润滑、紧固、及制动、转向、传动等部位的探伤检查。
四、车辆行驶里程达到10000公里或间隔3个月,必须按期到二类以上汽车维护企业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并及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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