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全文)
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1号,以下简称1号部令)实施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为针对1号令自3月1日施行以来所反应的问题提出要求,并作出进一步规范实施的工作。
以下是有关具体执行的问题
(一)关于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及技术等级评定时间问题。
道路运输经营者对注册登记当月起使用时间满60个月的客车、危货运输车,应在最近一次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组织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等级标注手续;最近一次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届满的次月起,按照每6个月一个周期进行1次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关于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车辆技术等级和车辆年度审验记录问题。
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与年度审验同步进行的,应在《道路运输证》上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
果和车辆年度审验有效期,按规定填写至月,并加盖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对因检测评定周期和频次调整,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与年度审验无法同步进行的,应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连续记录在《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年审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并按规定填写有效期至月,加盖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不加盖车辆审验专用章)。挂车年度审验合格的,在其《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标注车辆
年度审验有效期,按规定填写至月,并加盖不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
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式样、车辆审验专用章式样可参考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件,用信息化手段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车辆年度审验信息。
(三)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异地综合性能检测问题。
目前已委托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检测工作委员会抓紧建设“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服务系统”。待系统投入运行后,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通过系统查询采信异地检测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在系统投入运行前,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原则上应委托车籍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系统投
入运行后,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以委托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评定,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证明予以采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实优化资源、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充分发挥运输车辆的效能,降低运输成本,保证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专用车)。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权责明确、正确使用、分类管理、综合检测、定期维护、适时更新和强制退市的综合性管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取现代化管理方法,推广检测诊断、计算机应用和卫星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通过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应急保障能力。
第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作为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履行管好、用好、维护好车辆,提高装备素质,确保车辆在使用全过程中的技术状况良好,实现道路运输的安全、节能、环保和高效的职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发展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的先进、适用、低耗和节能的车型,鼓励货车选用集装箱、封闭厢式和多轴重型的车型;鼓励危货专用车选用封闭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的车型;鼓励客车选用燃气、双燃料、电驱动和混合动力的车型。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的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的管理监督工作。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履行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车辆技术条件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条件:
(一)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二)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三)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车、货车和危货专用车的燃料消耗量应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或《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应与其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应依据第八条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条件,定期发布道路运输车辆车型目录,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正确选购符合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市场供求状况、道路条件等因素,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发展规
汽车年审新规定划,对车辆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适应性和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咨询,择优购置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车型目录》中的车型。
第十一条新增和更新的道路运输车辆应根据节能降耗要求,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的节能车型;客车应根据运距、舒适性,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的车型;货车和危货专用车应依据运输需求,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车辆制造厂的技术规定和道路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的装备、标志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客车、危货专用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危货专用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装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车辆超限、超载运行。
客车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货车和危货专用车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货车装载货物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危货专用车装载危险货物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车辆改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进行改装,应当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交由合法改装企业实施车辆改装作业。严禁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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