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供电局企业标准
Q/CGD—301·006—2000
机动车驾驶员
交通安全“三要素”工作标准
2000—10—11 发布 2000—10—20 实施
常州供电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常州供电局为了加强常州供电局机动车驾驶员交能安全“三要素”的日常工作管理的需要而制订的。
本标准由常州供电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车辆管理所归口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车辆管理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明亮 秦东甫 陈小虎
本标准审核人:蒋 荣
本标准审批人:谭国强
批准:唐宁兴
常州供电局企业标准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 “三要素”工作标准
Q/CGD—301·006—2000
1范围
汽车年审新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常州供电局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三要素”的管理职责、技术要求、工作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常州供电局驾驶班组、各下属局驾驶班组。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 88-3-9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电办3号: 2000
《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省人大 95-4-14
《常州供电局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局车字120号 1997
3 职责
3.1 在分管局长领导下,车管所负责市局机动车、驾驶员的日常管理事务,对市局机动车、驾驶员行使安全管理职能。
3.2 车管所领导对常州供电局交通安全“三要素”的实施负各自的领导责任。
3.3 车管所对常州供电局各有车单位、各下属局执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三要素”工
作标准负有指导、帮助、检查、督办的职能。
3.4 各下属局运输公司领导对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三要素”工作标准的实施负各自的领导责任。
3.5 车辆管理所安监员、驾驶班长、对本所、本班组交通安全“三要素”的实施负有直接
领导责任。
3.6 各有车单位驾驶班班组长对本班组交通安全“三要素”的实施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常州供电局 2000—10—11批准 2000—10—20实施
Q/CGD—301·006—2000
3.7 驾驶员对交通安全“三要素”的实施负直接责任。
3.8 驾驶员对所驾驶车辆及乘车人员的安全负直接安全责任。
4 工作内容要求与方法
4.1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三要素”——人、车、路,是抓交通安全的重要内容,是确
保全局交通安全无事故的重要环节。
4.2 人
4.2.1 驾驶员必须服从局车管所和所在部门的管理,经常学习交通法规,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安全行车。
4.2.2 车管所每季召开一次全局驾驶班班组长例会和市局、三下属局车队长例会,通报交
通安全方面的情况,研究解决本单位本部门交通安全上存在的问题,夯实交通安全基础,
压
降交通事故,确保全年交通安全目标的实现。
4.2.3 市局持D照以上专、兼职驾驶员必须参加每月的安全活动。
4.2.3.1 市局专职驾驶员必须参加车管所组织的每月10日以后第一个周五下午三时在车管
所会议室的安全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由驾驶员所在部门领导书面向车管所请假,并参加20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三时的安全活动补课。
4.2.3.2 线路工区、变电工区、调度所、市电所、输配电检修工程公司、变电检修工程公
司、物业公司等部门必须每月组织兼职驾驶员安全活动一次,时间不少于二小时。活动内容
由车管所在月初下达,安全活动具体时间由兼职驾驶员所在工区、公司(部门)确定,并提
前两天报市局车管所,局车管所派员参加,安全活动由工区、公司(部门)、分管领导主持。下属局兼职驾驶员的安全活动参照执行。
4.2.3.3 其他部门兼职驾驶员与专职驾驶员一起参加车管所组织的月度安全活动。
4.2.3.4 全局(包括下属局)成建制驾驶班的安全活动按局安全活动管理标准执行。
4.2.4 局车管所根据季节特点每季度至少一次组织专题讲座或技术培训,提高档车驾驶员
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
4.2.5 局各驾驶班组必须每天坚持开早会,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例外。各有
车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坚持每周五下午安全活动,严格按照常州供电局班组安全
活动管理标准执行。
4.2.6 局车管所必须对持C照以上专、兼职档车驾驶员进行应知、应会的考试工作,每年至少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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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新驾驶员领取驾驶证后,必须由局车管所安排跟车实习,B照二个月,C照一个月。
实习期满必须经车管所考核认可后,方能单独驾车。
4.2.8 自费培训的驾驶员,确因工作需要,应由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劳资科审核,分管
局领导批准,局车管所登记备案,纳入驾驶员管理后,经局车管所考核认可,方可驾驶我局
车辆。
4.2.9 严禁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和非本单位人员驾驶。
4.2.10 严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2.11 驾驶员工作时间严禁饮酒,严禁酒后驾车。
4.2.12 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4.2.13 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4.2.14 驾驶车辆时严禁看BP机,打电话。
4.2.15 高速公路行车最高车速不准超过高速公路的限速规定。
4.2.16 起重施工要对危险点、危险区域加强防范,做好防人身事故的安全措施,防止机
械伤人和各种事故的发生。
4.2.17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交警,同
时向市局安监科、车管所报告。
4.2.18 下属局如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五千元及以上或人员伤害的交通事故,各运输分公
司负责人及时向市局安监科、车管所报告。
4.3 车
4.3.1 为保证机动车时刻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以保证行车安全,必须加强机动车的安全检
查。安全检查为汽车、三轮摩车,安全检查分“自检”、班检”、车管所的月度检查。
4.3.2 自检:是驾驶员每天必须做的工作。
4.3.2.1 检查燃油、机油、冷却液、液压油是否加足。
4.3.2.2 检查灯光装置、喇叭和雨刮器的工作情况是否正常。
4.3.2.3 检查制动器、离合器、转向装置的工作情况是否正常。
4.3.2.4 检查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
4.3.2.5 检查车用灭火机是否在位、有效。
4.3.3 班检“是在自检基础上每月一次的例行检查。各驾驶班班组长为检查负责人,班检
内容为在驾驶员自检内容上增加车容车貌、里程表读数、行车日志等项目,并做好台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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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车辆月检:由车管所组织实施,市局机动车必须每月接受车管所的例行安全月检。
4.4 路
4.4.1 驾驶员行驶途中对遇到道路的各种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第六章关于车辆行驶的有关规定及《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至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以确保行车安全。
4.4.2 驾驶员行车中必须严格按交通标志、交通信号及交通标线的规定执行。
4.4.3 冰、雪、雨、雾等恶劣天气及道路情况复杂,交通安全威胁较大时,驾驶员应做好
必要的安全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出车,并谨慎驾驶。
4.5 检查落实
4.5.1 局车辆管理所对全局机动车、驾驶员执行本标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与抽查。
4.5.2 车管所每季度组织一次对车辆停放、车辆装载、驾驶员年审、车辆年检、报废等有
关情况的检查。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车辆管理所负责检查和考核。下属局由各自运输分公司负责检查和
考核。
5.2 市局安全值日组、安监科进行抽查或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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