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两用(双)燃料汽车(以下简称双燃料汽车)改装企业的管理,确保双燃料汽车改装的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我区资源的实际情况及有关双燃料汽车、压力容器和机动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利用专用装置将在用的汽(柴)油汽车改装为以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为主要燃料的企业(以下简称改装企业)。
第三条改装企业应取得相应的《两用(双)燃料汽车改装资格证》(以下简称《改装资格证》)方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进行双燃料汽车的改装。
第四条自治区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机电行办)负责对双燃料汽车改装企业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批准和发证。
第二章改装企业条件
第五条改装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申请改装所在地区(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法人;
2、适应企业需要的质量保证体系;
3、满足改装的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4、满足改装要求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和场地、厂房;
5、执行有效的改装标准或技术规范。
6、用于改装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并能指导生产。
第六条为保证改装双燃料汽车的质量,改装企业应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GB/T1900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第七条改装企业应有适应改装生产和管理要求的技术力量。至少有5名经过自治区机电行办组织的双燃料汽车有关知识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双燃料汽车改装上岗证书的技术人员或技术工人。
第八条改装企业应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改装、检测设备,包括焊机、电钻、汽车尾气检测仪、发动机转速表、汽车举升机(允许以地沟代替)、气体泄漏检测手段等。
第九条改装企业厂房面积一般要求不小于300平方米。改装和调试区域应分设,且有足够的通风、消防空间和设备。
第三章认可程序
第十条认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发证。
第十一条申请
凡欲从事双燃料汽车改装的企业,须向自治区机电行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书(见附表1至附表3)。申请书必须由企业所在地(州、市)机电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申请报告应重点概述本企业的基本情况、技术力量、工装设备、检测手段、质保体系建立等情况,说明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
生产能力及市场分析。
第十二条受理
自治区机电行办接到企业的申请后,根据企业的情况,对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在研究后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企业。
受理企业在接到通知后持自治区机电行办开具的委托检测单到法定汽车产品检测部门对每种申请改装车型的样车进行检测。
车型分为小型客车(车长小于6米且额定承载人数在9座以下)、中型客车(车长小于6米且额定承载人数10座至19座之间)、大型客车(车长大于6米或额定承载人数20座以上)及载货车四种。
法定检测部门应依据有关标准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样车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审查
对符合受理条件且样车检测合格的申请企业,由自治区机电行办组织专家组,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专家组结束审查时应写出初步审查意见,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在结束审查前向被审查企业通报。
第十四条批准
自治区机电行办接到专家组的审查意见和企业的整改报告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研究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企业取得相应资质。获证企业名单由自治区机电行办发文至企业所在地(州、市)相关部门及有关企业,并通报自治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发证
申请企业接到批准文件后,可到自治区机电行办领取统一印制的《改装资格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改装企业必须使用具有合法资质企业生产的合格专用装置对在用汽车进行双燃料改装。
严禁使用废旧装置进行改装。
不得对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车辆进行改装。
第十七条改装企业必须在资质允许的地区和车型范围内改装在本地区注册登记的车辆;不得跨地区改装或改装非本地区的车辆。
不得将取得的资质以各种形式转让给其他企业。汽车年审新规定
不得将本企业的改装合格证转让其他企业或个人。
第十八条改装企业在改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改装标准和规范,填写车辆进厂检验单、车辆出厂检验单,向改装车出具改装合格证;对改装的车辆应填写档案并保存。其中改装合格证由自治区机电行办
统一印制,改装车辆档案由自治区机电行办统一规定格式,检验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改装企业负责对申请改装车辆的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
培训后双方应在培训记录上签字,由改装企业保存。
第二十条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获证企业管理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在每年一季度进行。企业应将前一年的改装情况以书面材料形式并加盖企业公章和所在地(州、市)机电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区机电行办,作为年审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地(州、市)机电工业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相关执法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改装情况、人员情况及厂房、设备、安全等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十七条的企业应责令纠正,对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后不符合第五条要求或改装车辆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停产整顿,并及时上报自治区机电行办。
自治区机电行办不定期对全区获证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况的企业,将不予通过年审:
一、改装的双燃料汽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使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关键部件或未取得相关质量合格证明的关键部件进行改装的;
三、将所取得的《改装资格证》以各种形式转让给其它企业用于改装的
四、改装未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在用车辆。
五、在资质允许范围外进行改装的;
六、不接受或不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督、抽查和年审的。
未通过年审的企业将取消改装资质,《改装资格证》将被收回并作废。
第二十四条已取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重新申请领取《改装资格证》:
一、企业注册名称发生变更;
二、企业生产条件或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直接影响改装车辆的质量时;
三、已取证企业增加改装范围;
注册名称变更的企业,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因生产条件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企业重新领证按第三章规定程序办理。
已取证企业增加改装车型需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专家组可不进行现场审查。其余程序按第三章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换证
企业《改装资格证》到期后欲继续从事改装业务且不扩大改装范围,须在《改装合格证》有效期满两个月前向自治区机电行办申请换证。
换证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换证申请
二、《改装资格证》有效期内改装情况总结
三、企业目前基本情况
四、当地机电工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换证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自治区机电行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自治区机电行办根据以上材料和企业年审、抽查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换证或取消资质的决定,下发所在地(州、市)有关部门及企业,并通报自治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准予换证的企业在接到通知后持原有的《改装资格证》来自治区机电行办换领新证。
原证到期未按时申请换证的企业,按自动放弃改装资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机电行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代替原自治区机电厅、公安厅交警总队、环保局于2000年6月1日发布的自治区《双燃料汽车专用装置制造企业和双燃料汽车改装企业资格认定管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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