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6
【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27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艳玲荀玉先张海静
【审理法官】唐艳玲荀玉先张海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陈凤兰;黄耀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陈凤兰黄耀
【当事人-个人】陈凤兰黄耀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倩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迟先荣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陈欣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倩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迟先荣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陈欣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倩迟先荣陈欣
【代理律所】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被告】陈凤兰;黄耀
【本院观点】陈凤兰因本起交通事故致左肩锁关节脱位、腰3、4左侧横突骨折、尾2椎体骨折、多发软组织挫伤,后行左肩锁关节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及左肩锁关节脱位术后取内固定术。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权责关键词】机动车摇号网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
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涉案法医学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二、陈凤兰的误工费标准如何认定。 (一)关于涉案法医学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陈凤兰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处于劳动适龄阶段,且具有劳动能力,其长期、稳定的从事餐饮行业,一审判决按3800元/月支持其误工费并无不当。 综上,平安财险盐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3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6:10:5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2月8日,黄耀驾驶苏J×××某某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城管局门前道路时,与陈凤兰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
陈凤兰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陈凤兰两次在射阳县中医院住院共计41天,共发生医疗费合计43204.25元。黄耀为陈凤兰垫付医疗费7950元,平安财险盐城公司为陈凤兰垫付医疗费10000元。2017年2月8日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耀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凤兰无责任。黄耀驾驶的苏J×××某某号小型客车在平安财险盐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陈凤兰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本案争议焦点为:1.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信;2.关于盐城市射阳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分析论述透彻,结论准确,予以采信,平安财险盐城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所提出的理由、证据不够充分,不予支持;3.关于医疗费,扣除医保统筹支付的部分,认定43204.25元,平安财险盐城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未能对用药清单中属于非医保用药费用的种类和名称进行举证,对此抗辩理由,不予采信;4.关于陈凤兰的误工费,根据陈凤兰提供的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小城渔家酒楼营业执照、证明等相关证据,其要求按每月3800元计
算,未超过江苏省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056元,予以支持;5.关于陈凤兰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按(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2019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计算;6.关于陈凤兰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其构成十级伤残,其主张3000元,予以支持;7.关于陈凤兰主张的交通费,酌定500元;8.关于财物损失,酌定800元。综上,陈凤兰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确定如下:1.医疗费43204.2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41天=1230元;3.营养费15元天×75天=1125元;4.护理费80元天×(75+41)天=9280元;5.误工费(3800元月÷30天)×240天=30400元(取整);6.残疾赔偿金52460元年×20年×0.1=10492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8.交通费500元;9.财物损失800元。上述第1-3项计45559.25元中的10000元、第4-8项计148100元中的110000元、第9项800元,合计120800元,由平安财险盐城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内向陈凤兰赔偿;医疗费余额35559.25元,伤残赔偿金余额38100元,合计73659.25元,由平安财险盐城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约定限额内向陈凤兰赔偿,平安财险保盐城公司合计赔偿194459.25元,扣除平安财险盐城公司垫付的10000元和黄耀垫付的7950元,平安财险盐城公司合计向陈凤兰赔偿176509.25元,并向黄耀给付7950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平安财险盐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凤兰支付赔偿款计176509.
28元;二、平安财险盐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黄耀支付垫付款计7950元;三、驳回陈凤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33元,减半收取2117元,鉴定费1917元,合计4034元,由陈凤兰负担534元,由黄耀负担1500元,由平安财险盐城公司负担200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平安财险盐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少承担104920元;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陈凤兰的伤情不构成伤残。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照片可以看出陈凤兰左侧手臂前屈、外展均超过90o,在150°左右,与正常人无明显差异,鉴定机构测量其左侧手臂前屈和外展均为90o,明显与事实不符,该鉴定结论不应被采信;2.一审法院按照3800元月支持陈凤兰的误工费证据不足,明显高于餐饮服务人员的平均工资。陈凤兰仅提供了一份工作证明,无经办人签名,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达不到让人内心确信的程度,该证据不能认定陈凤兰的工作及收入情况。综上,平安财险盐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与陈凤兰、黄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9民终27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华邦国际东厦某某。
负责人:杨军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凤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先荣,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耀。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盐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凤兰、黄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4民初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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