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0.21
【字 号】渝府发[2008]109号
【施行日期】2008.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08]10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为推动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顺利实现,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节油(天然气)节电等方面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石油、天然气和电力是重要的能源资源。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我市能源消费总量不断增加,石油、天然气和电力供应紧张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近几年我市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能源利用效率低的状况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市石油、天然气和电力供应持续紧张,亟需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供应紧张状况。要解决我市能源问题,必须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切实做好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
缓解石油、天然气和电力供需紧张矛盾的重要措施,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节约和利用好宝贵的能源资源。
  二、加强对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重视和抓好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市经委(市节能办)要加强对全市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商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和市三电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负总责,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确保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加强汽车节油(天然气)工作
  (一)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加快老旧汽车淘汰工作,主城区达不到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老旧公交客车的报废期在国家标准基础上提前2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商委、市交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出台。市交委负责加快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主城区到2010年年底前实现全部营运车辆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主城区外的其他地区到2011年年底前实现全部营运车辆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二)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对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实行优先采购。
  (三)完善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04)、《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20997―2007)、《三轮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GB 21377―2008)等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营运客、货车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交通行业标准JT711-2008)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交通行业标准JT719-2008)。
  (四)加强运输节能管理。市交委要引导道路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提高运输
集约化程度,加强燃料消耗限值考核工作。对客车新运力投放,要认真评估对节能、环保的影响。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市公安局、市交委要抓紧研究完善挂车牌照管理、交通规费征收和保险制度,鼓励发展节能环保的大型运输车型。
  (五)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市交委要加快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快公共交通、区域内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逐步提高公交分担率。调整优化公交线网和公交站点布局,提高线网覆盖率和公共交通运营效率。加强出租车调度,完善预约制度,降低空载率。
  四、加强锅炉(窑炉)节油(天然气)工作
  市经委牵头做好锅炉(窑炉)节油(天然气)工作。在2009年年底前,所有火电厂(包括新建电厂)的煤粉锅炉均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等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降低油耗。加强以节油(天然气)为目的的节能技术改造。工业窑炉要逐步停用燃料油,以洁净煤、天然气、煤制气等替代燃料油,大力推广窑炉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等新技术、新工艺,降低燃油消耗。燃气锅炉(窑炉)要加快应用节气燃烧技术和设备,降低气耗。
  五、加强电机系统节电工作
  (一)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市经委、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要尽快研究规范机电产品交易市场,防止落后低效机电设备转移使用,制订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淘汰目录和淘汰计划,并研究制定激励政策,加快淘汰进度。
  (二)大力推广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企业购置使用高效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交直流永磁电动机、通风机、水泵和空气压缩机等产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投资额按税法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由税务部门会同市经委负责落实。
  (三)加强电机系统节电管理。市质监局要组织制定高效节能电机产品标准,加快完善电机及拖动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和运行标准。要加快建立电机检测机构,把能效指标作为电机及相关设备出厂检测的重要内容。
  (四)大力推广电机系统先进技术和设备。市经委要组织市三电办、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等单位,加大力度推广电机系统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
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帮助用户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造成的能源浪费。
  六、加强空调节电工作
  (一)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空调。市质监局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空调能效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严格实施空调能效标识制度,扩大实施能效标识的空调产品范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要加强空调销售市场的管理。市经委、市建委要研究提出鼓励发展非电空调的政策措施。
  (二)强化空调运行管理。市经委、市三电办负责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对公共建筑超过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用电,实行加价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经委、市物价局参照《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加价收费办法》制定。提倡公共场所在停止营业或下班前,提前20分钟关停空调,节约用电。
  (三)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用户应对空调系统进行优化设计,市建委负责对空调系统建成后进行能效测评。用户应建立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优化空调运行模式。
  (四)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用户应积极采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水源热泵、余热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空调运行效率。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每年夏季或冬季空调使用前,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清洗和维护。
  七、加强照明节电工作
汽车节油  (一)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市经委、市市政委、市商委、市机关事务局在年内制订实施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计划。2009年6月底前,主城区行政机关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2009年年底前,其他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区域行政机关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2009年年底前,主城区和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2010年年底前全市完成改造任务。
  (二)减少城市照明用电。市市政委负责制定主城区城市照明规划,并指导、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制定本地城市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
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三)加强照明节电管理。优化照明系统运行,完善监管手段,改进电路布设和控制方式。白天尽可能采用自然光照明,公共区域照明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