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运营管理制度
篇一: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为使车辆在一定期限内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以充分的发挥效能、降
低营运成本确保安全营运和驾驶员生命安全,有效杜绝营运车辆性能异常
恶化和非正常贬值现象的发生,避免企业资产非正常损失,根据《中华热
敏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营运车辆管理暂行办
法》
第一条、车辆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技术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对营运车辆的购置注册、退役处理、运行监督、强制
维护、定期检测、故障维修、事故修复、易耗件更换等实施全过程综合性
管理。
第二条、车辆管理职责由公司安全办、财务办和后勤保障部共同履行,本
管理办法由三部门协调组织实施。
安全办负责建立、管理车辆档案和车辆运行的动态管控。
财务办负责车辆的资产管理和运行成本管理
后勤保障部负责车辆的技术性能管理工作。管理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应及时
地传递到安全办存档。
第三条、营运车辆是公司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配置的重要资源,车辆管理
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确保其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驾驶员是营运车辆的使用者,在营运过程中履行对营运车辆的日
常维护职责,应努力学习、积累车辆使用和维护保养常识,不断提高操作
技能;认真遵守公司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和回场检查制度,切实履行职责、保证车辆正常运行;接受管理人员对车辆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营运车辆非正常磨损、车辆性能异常下降、大修间隔里程低于标准里程数等均属责任事故,使用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正确使用燃油,禁止擅自改装车辆或改变车辆性能,禁止擅自改动车辆电路、加装电器设备。
保证车辆的车容车貌达到行业和公司要求的规范营运标准。
汽车三包规定第五条、新增或更换营运车辆的购置按照公司《质量手册》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营运车辆的营运设施设备(、顶灯、GPS 车载系统、座椅套、行业标志等)由公司按照市交管处制定的行业标准的规定统一安装配置。
第七条、歇班车辆应统一停放在公司停车场,停车场管理人员负责车辆交接并保证在场车辆安全,当班驾驶员需出示服务资格证方能驾车离场。
第八条、营运车辆管理部门应按照如下要点建立并管理车辆档案
一、车辆档案分为常规档案和电子档案俩类,均应包含以下信息
1、标识类信息;主要有合格证、发票、完税证明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环保证客运许可(复印件)证营运达标后照片等。
2、运行类信息;主要有使用者交接或变更记录、车辆保险、公安交警年审、客运年检、保养记录、维修记录、回场检查记录、损耗件更换记录、技术状况评定记录、退役处置
情况。
3、事故记录信息;主要有现场记录、事故照片、定损单、赔付情况、
修复情况、修复后照片等。
二、除车辆行驶证、环保证、营运许可证由使用者妥善随车保管并与车辆退役钱交回外,其他证件均由公司车管部门归档保管。
三、车辆常规档案中所要求的运行情况记录信息必须由经办人或责任人签字后存档。
四、营运车辆档案的保管期限自车辆申购起至退役处置后一年止。
第九条、营运车辆使用者应遵循公司“定车、定人、定责”的营运管理原则,除公司在特殊情况时安排人员代岗外,不得将车交于其他人驾驶。
第十条、驾驶员交接班时应对车辆状况作仔细检查,检查情况记录于公司统一制作的交接班记录表,经交接双方共同签字后完成交接班程序。
因交接班记录不完善使车辆异常损坏或交通违法或其他相关责任无法确定的,由车辆定编驾驶员共同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营运车辆使用者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驾车回场接受检查,回场检查工作由安全办技术人员及后勤部技术
与质检人员共同完成,具体的检查流程和内容遵循相关制度之规定。
第十二条、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对车辆状况给予关注,发现异响、异味、过热或其他异常现象时应立即拨打公司后勤保障部电话,寻求技术支持禁止继续行驶。
第十三条、营运车辆的保养;
一、车辆的走合保养依照《车辆使用手册》的规定执行,在走和期内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车辆走合期内对行驶速度、发动机转速的限制条件,并不得拆除限速器
二、车辆的日常维护由车辆驾驶人实施,公司在回场检查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检,日常维护指“出车前、营运中、收车后”按照《日常维护》指南的要求对车辆的例行检查,车辆驾驶人必须遵照执行。
三、营运车辆在达到规定的里程间隔或时间间隔时应接受强制性二级保养。各级保养的间隔里程或时间、作业项目和流程按照《车辆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车辆强制维护所需润滑油、制动液应符合汽车生产厂《使用手册》中规定的标准。
五、营运车辆进行一、二级强制保养和三级保养所需费用的支付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或文件的规定执行。原则上,所有的保养均在公司的后勤部(汽车修理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