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华、潘敬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汽车引擎盖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0 
【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40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建伟祝建海李莉 
【审理法官】王建伟祝建海李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姜华;潘敬国 
【当事人】姜华潘敬国 
【当事人-个人】姜华潘敬国 
【代理律师/律所】王玉亮山东宏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玉亮山东宏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玉亮 
【代理律所】山东宏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姜华 
【被告】潘敬国 
【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车损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侵权物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车损的认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审查明,为确认案涉事故中潘敬国所有的鲁V×××××号车辆的损失,潘敬国单方委托潍坊朝日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更换配件项目9140元、修
理项目2900元。姜华虽提出重新评估申请,但在一审法院组织的庭审中明确表示因评估费2000元过高,因此没有缴费,导致委托鉴定材料被退回,且鉴定机构已经告知姜华不缴费的法律后果。因姜华未预缴相关评估费用,应视为自动放弃重新评估权利,一审法院依据上述评估报告确认车辆损失12040元,并无不当。姜华的上诉主张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姜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元,由姜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2:29:21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姜华驾驶机动车与案外人刘泽众驾驶的潘敬国所有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潘敬国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姜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姜华车辆投保交强险,潘敬国的损失已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潘敬国损失中超出交强险赔偿范
围的部分,应由姜华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姜华赔偿潘敬国车辆损失、施救费、评估费损失共计1084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姜华依照判决承担的过付款直接付至潘敬国的银行账户(户名:潘敬国,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分行南关支行,账号:62×××81)。如果未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元,由姜华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姜华上诉请求:1.撤销(2019)鲁0703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潘敬国的诉讼请求;2.本案上诉费用由潘敬国承担。事实和理由: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认定姜华全责,姜华积极与对方协商赔偿问题,对方多次强调自己是律师,要保全车辆,投诉交警,而且拒接电话,导致问题无法协商。当时4S店理赔人员现场勘查,车损预估在4000元左右(右侧大灯一个,前杠轻微磨损),有现场照片为证。现对潘敬国的理赔费用要求提出异议:1.姜华联系对方车主修车,被告知已在店修理,开庭时又说在小汽修厂修理的,也没有通知姜华到汽修厂,拆检车辆并没有与姜华联系,私自将损坏部分增加到12项,导致除保险公司三者财产险外,另产生高额费用。2.事故责任是姜华全责,但
对方自己修车,姜华应有知情权,对方在小汽修厂的修车费用比4S店评估的还高。3.4S店修车发票没有提供。4.判决书提到“现场因引擎盖损坏严重,无法打开,内部损失无法确认"的说法不符合事实。当时保险公司和对方4S店理赔人员勘察现场也打开过引擎盖。现场人员作证,姜华也有现场拍照,引擎盖并未损坏严重,姜华提供的现场照片非常清晰,对方4S店理赔人员预估了整车损失在4000元左右。对于“引擎盖无法打开,内部损失无法确认"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外壳都没有严重的损坏,何况内部零件,不在本事故范围内损坏的零件,姜华有理由拒绝赔付。只有一侧大灯损坏,另外一侧完好,更换两侧大灯,产生的费用姜华拒绝赔付。对方作为一名律师,也曾明确说过与法律相关部门很熟识,钻法律的漏洞。5.本案事故只是普通追尾的小事故,姜华可以修车,照价赔偿,而对方作为一名律师,非得诉至法庭,其目的就是钻法律的空子,认为姜华不懂法律,目的就是想讹钱,修车评估时对方先维修,然后再评估钻法律漏洞。姜华放弃二次评估是因为高额的评估费,姜华需要对方提供4S店维修发票、所更换的所有汽车配件,对方把车辆前脸的所有配件都更换了,在开庭时对方称没有必要通知姜华到场。    综上所述,姜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姜华、潘敬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7民终40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敬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亮,山东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华因与被上诉人潘敬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9)鲁0703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姜华上诉请求:1.撤销(2019)鲁0703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
判驳回潘敬国的诉讼请求;2.本案上诉费用由潘敬国承担。事实和理由: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认定姜华全责,姜华积极与对方协商赔偿问题,对方多次强调自己是律师,要保全车辆,投诉交警,而且拒接电话,导致问题无法协商。当时4S店理赔人员现场勘查,车损预估在4000元左右(右侧大灯一个,前杠轻微磨损),有现场照片为证。现对潘敬国的理赔费用要求提出异议:1.姜华联系对方车主修车,被告知已在店修理,开庭时又说在小汽修厂修理的,也没有通知姜华到汽修厂,拆检车辆并没有与姜华联系,私自将损坏部分增加到12项,导致除保险公司三者财产险外,另产生高额费用。2.事故责任是姜华全责,但对方自己修车,姜华应有知情权,对方在小汽修厂的修车费用比4S店评估的还高。3.4S店修车发票没有提供。4.判决书提到“现场因引擎盖损坏严重,无法打开,内部损失无法确认"的说法不符合事实。当时保险公司和对方4S店理赔人员勘察现场也打开过引擎盖。现场人员作证,姜华也有现场拍照,引擎盖并未损坏严重,姜华提供的现场照片非常清晰,对方4S店理赔人员预估了整车损失在4000元左右。对于“引擎盖无法打开,内部损失无法确认"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外壳都没有严重的损坏,何况内部零件,不在本事故范围内损坏的零件,姜华有理由拒绝赔付。只有一侧大灯损坏,另外一侧完好,更换两侧大灯,产生的费用姜华拒绝赔付。对方作为一名律师,也曾明确说过与法律相关部门很熟识,钻法律
的漏洞。5.本案事故只是普通追尾的小事故,姜华可以修车,照价赔偿,而对方作为一名律师,非得诉至法庭,其目的就是钻法律的空子,认为姜华不懂法律,目的就是想讹钱,修车评估时对方先维修,然后再评估钻法律漏洞。姜华放弃二次评估是因为高额的评估费,姜华需要对方提供4S店维修发票、所更换的所有汽车配件,对方把车辆前脸的所有配件都更换了,在开庭时对方称没有必要通知姜华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