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关于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海关
【公布日期】
【字 号】深圳海关公告2012第3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海关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关于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深圳海关公告2012第3号)
  为了规范海关对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的监管,提供通关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关于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监管办法(试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关于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
  小汽车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以下简称来往粤港小汽车)的监管,提供通关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
货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来往粤港小汽车,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的一次性进出广东省的5座(含5座)以下方向盘在右侧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载客小汽车。
  第三条 来往粤港小汽车应当在深圳湾口岸专用通道办理海关手续。
  第四条 来往粤港小汽车应当在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批准的有效期内进出境,并且在进境之日起7日(含入境、出境当日)内复运出境。
  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来往粤港小汽
  车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
  第五条 来往粤港小汽车按照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可以使用ATA单证册办理海关手续。ATA单证册用途应当填写“私人道路车辆”或“private road vehicle”。
汽车后备箱  第六条 海关接受由香港总商会或其授权签证机构签发的ATA单证册办理来往粤港小汽车海关手续。
  第七条 中国国际商会或其授权签证机构应当在来往粤港小汽车入境前向海关传输相应的ATA单证册电子信息。
  第八条 ATA单证册持证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当在专用通道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出具的《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及驾驶人入出境批准通知书》正本;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车辆登记文件》复印件;
  (三)海关需要的其他证件。
  第九条 海关验核持证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并且办理来往粤港小汽车验放手续。
  来往粤港小汽车通关时应当主动开启汽车行李后备箱以备接受海关检查。海关查验来往粤港小汽车时,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海关对来往粤港小汽车驾驶人以及随行旅客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监管。
  来往粤港小汽车不得运输进出境货物。
  第十一条 来往粤港小汽车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期滞留境内的,持证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且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出具的批准延期的相关文件;
  (二)有效期内的ATA单证册。
  第十二条 来往粤港小汽车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海关验核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
  来往粤港小汽车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海关验核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征收相关税费,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予以核销,免验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免予签发汽车专用《货物进口证明书》。
  除以上两款所列情形外,来往粤港小汽车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海关验核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办理复运出境手续。
  第十三条 ATA单证册项下来往粤港小汽车,由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第十四条 持证人未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将来往粤港小汽车复运出境的,或者有夹藏走私、携带禁止进出境货物或物品、携带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且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等走私、违反海关规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查实存在走私行为的,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外,海关不再受理涉案人员及车辆申请办理来往粤港小汽车通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不使用ATA单证册办理海关手续的来往粤港小汽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并且提供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材料。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