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暂行标准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公布日期 | 1985.07.19 |
施行日期 | 1985.09.01 |
文号 | |
主题类别 | 道路交通管理,公路 |
效力等级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失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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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暂行标准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自九月一日起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保障交通安全,提高城市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特制定本标准。
所有的车辆制造、改装、修理厂、车辆使用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标准。
本标准由各城市公安车辆管理所组织实施,遇有本标准未规定的情况,各城市公安车辆管理所可参照本标准,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二条 名词定义
二、小型汽车:总质量四千五百公斤(含)以下、总长度六米(含)以下、乘员不足二十人的汽车。
三、专用汽车:有专门设备且有专项用途的汽车,包括扫地汽车、仪器车、邮政车、汽车吊车等。
四、特种车:有特殊专门用途的紧急用车辆,包括消防汽车、救护汽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交通事故勘查车。
五、有轨电车: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行驶在轨道上的车辆。
六、无轨电车: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装有轮胎式车轮的车辆。
七、电瓶车:以电动机驱动,以电瓶为电源的车辆。
八、三轮摩托车:总质量在七百五十公斤以下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九、二轮摩托车: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大于或等于五十立方厘米,最大设计车速超过五十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十、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小于或等于五十立方厘米,供单人乘骑,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五十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十一、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为二十马力(含)以上的方向盘式拖拉机。
十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小于二十马力的方向盘式拖拉机。
十三、手扶拖拉机:用手把操纵转向的轮式拖拉机。
十四、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设计行驶速度在十公里/小时以上,装有充气轮胎,可以在道路上自行行驶的专用机械。
十五、全挂车:本身无动力,独立承载,依靠其它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十六、半挂车:本身无动力,与主车共同承载,依靠主车牵引行驶的车辆。
第三条 车辆的外廊尺寸限界
一、汽车:应符合国家标准(GB1589-79)规定,即不超过如下尺寸限制:
1.总高四米;
2.总宽(不包括后视镜)二点五米;
3.总长:
(1)载重汽车(包括越野载重汽车)十二米;
(2)公共汽车十二米,铰接式公共汽车十八米;
(3)牵引车拖半挂车十六米;
(4)汽车拖带挂车二十米。
二、无轨电车:参照公共汽车外廊尺寸执行。
三、方向盘式拖拉机拖带挂车不超过如下尺寸限制:
1.总长不超过十米;
2.总宽不超过二点五米;
3.总高不超过三点五米。
第四条 车辆的轴荷不超过十吨;轮荷不超过五吨。
第五条 车辆的比功率(含拖带挂车)应大于六点五马力/吨。
第六条 车辆的最小转弯半径不超过十二米,当转弯半径为十二米时,其末轴的内轮差不超过三米。
城市越野汽车 第七条 车辆应有保障安全运行的离地间隙。
第八条 在空车及重车情况下,车辆的转向轴荷不小于车辆总质量的百分之二十(三轮车为百分之十八)。
第九条 除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外,车辆空载时左、右最大稳定倾斜角度达三十五度以上,重载车及时速低于二十公里的车辆要达到三十度以上。
第十条 轮胎接地压力不超过每平方厘米一百五十公斤。
第十一条 车辆的后悬:大客车及封闭车厢的车辆不超过轴距五分之三;其他车辆不超过轴距的二分之一(半挂车以主车轴距计算,绞接车以中后轴轴距计算)。
第十二条 各种车辆须设有效的门锁(摩托车设方向锁)。
第十三条 各种汽车必须设置灭火器。
第十四条 车辆的认定标记
一、厂牌型号(或商标)标记必须装设在车前的外表面上。
二、发动机编号(包括出厂年份)必须用大于七毫米的字体打刻在气缸体的易见部位。
三、车架编号(包括型号及出厂年份) 必须用大于十毫米的字体打刻在车架主体的易见部位。
四、车辆标牌可装设于车厢、驾驶室内或车架的固定部位。
第十五条 汽车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汽油车的怠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GB3842-82)规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四冲程汽油机的新生产车及在用车。
本标准不包括海拔一千米以上的高原及次高原地区生产的使用的汽车。
新车注册登记领取牌照时,按新生产车限值要求,其后按在用车要求。
2.允许的限值:
<font size=+1> ┌────────────┬───────────┬────────────┐ │ 项 目 │ 类 别 │限 值 │ ├────────────┼───────────┼────────────┤ │ │ 新生产车 │ ≤5% │ │ CO │ 在用车 │ ≤6% │ │ │ 进口车 │ ≤4.5% │ ├────────────┼───────────┼────────────┤ │ │ 新生产车 │ ≤2500ppm│ │ HC │ 在用车 │ ≤3000ppm│ │ │ 进口车 │ ≤1000ppm│ └────────────┴───────────┴────────────┘ 3.测量方法:按GB3845-83《汽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的规定。 二、柴油车不准冒黑烟;自由加速排放烟度应符合国家标准(G3843-8 3)规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生产及在用汽车。 本标准不包括海拔一千米以上的高原及次高原地区使用的汽车。 新车注册登记领取牌照时,按新生产车限值要求,其后按在用车要求。 2.允许的限值: ┌──
──────────┬────────────┬───────────┐ │ 项 目 │类 别│ 限值(波许单位) │ ├────────────┼────────────┼───────────┤ │ 烟 度 │ 新生产车、进口车 │ ≤Rβ5.0 │ │ │ 在用车 │ ≤Rβ6.0 │ └────────────┴────────────┴───────────┘ 3.测量方法: 测量方法按GB3846-8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测量方法》的规定。 三、摩托车的怠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摩托车主要性能指标》的规定 :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二冲程、四冲程发动机的新生产车及在用车。 新车出厂及注册登记领取牌照时,按新生产车限值要求,其后按在用车要求。 2.允许的限值: ┌──────────┬──────────────────────────┐ │ │ 怠速污染物四冲程/二冲程 │ │ ├───────────┬──────────────┤ │名义排量(立平方米)│ 新 生 产 车 │在 用 车 │ │ ├─────┬─────┼──────┬───────┤ │ │CO不大于│HC不大于│CO不大于 │HC不大于 │ │ │ (%) │ (ppm) │ (%) │ (ppm) │ ├──────────┼─────┼─────┼──────┼───────┤ │ 500~750 │ 5/3.5 │2200/6000 │ 6/4 │3000/6500│ └──────────┴─────┴─────┴──────┴──
─────┘ 3.测理方法:按国家标准《摩托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允许噪声(车外)应符合国家标准(GB1495-79 )规定: 一、各类机动车加速行驶时,车外允许最大噪声级应按下表的规定: 单位:分贝(A) ┌──────────────────────┬──────────────┐ ││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不大于│ │├───────┬──────┤ ││1985年1月1日│1985年1月1日│ ││以前生产的产品│起生产的产品│ ├────┬─────────────────┼───────┼──────┤ ││ 8吨≤载重量<15吨│92│89│ │├─────────────────┼───────┼──────┤ │载重汽车│3.5吨≤载重量<8吨 │90│86│ │├─────────────────┼───────┼──────┤ ││载重量<3.5号│89│84│ ├────┴─────────────────┼───────┼──────┤ │ 轻型越野汽车 │89│84│ ├────┬─────────────────┼───────┼──────┤ │公共汽车│4吨<总重量<11吨 │89│86│ │├─────────────────┼───────┼──────┤ ││总重量≤4 吨│88│83│ ├────┴─────────────────┼───────┼──────┤ │ 轿车 │84│82│ ├──────────────────────┼───────┼──────┤ │摩托车│90│84│ ├──────────────────────┼───────┼──────┤ │轮式拖拉机(
60马力以下)│91│86│ └──────────────────────┴───────┴──────┘ 注:手扶拖拉机的评定指标按轮式拖拉机的指标执行。 </font>
二、表中所列各类机动车辆的变型车或改装车的加速行驶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
,应符合其基本型车辆的噪声规定。
三、机动车辆加速行驶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的测量,按GB1496-79《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动机部分
一、汽车发动机必须设置有效的起动机。
二、发动机运转平稳,动力性好,功率至少达到其标定功率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没有异响,容易起动、关闭熄火。
三、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不碰,无漏电、漏水、漏油现象。
第十八条 传动系
一、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离合器踏板或握把要有适当的自由行程,操作时踏力不超过二十五公斤或握力不超过二公斤。
二、变速器的变速杆位置适当,不跳档,不乱档,变速操作力不大于五公斤;变速器、分动器不缺油,不漏油,无异响。
三、万向节、传动轴、中间轴承、摩托车的传动链条不紧不旷、螺栓齐全,装配角度正确,润滑良好,行驶中不抖动,无异响。
四、主传动器、差速器、差速锁装置工作正常,不松旷,无异响。半轴螺栓齐全紧固,后桥不漏油。
第十九条 行驶系
一、车架结构合理,选材适当,铆、焊及螺栓连接部位工艺精细,无任意穿孔及气割痕迹,车架不得有变形、开裂或锈蚀现象,螺母、螺栓、铆钉不得短缺、松动、锈蚀,底盘需均匀涂漆。
二、同一桥上的左、右减震弹簧弹力一致,整齐,卡子齐全,螺栓紧固,货车前桥、客车前、后桥须装设完好有效的减震器。
三、钢板弹簧支架、蓄电池和油箱托架均应牢固可靠。
四、前、后桥不得有变形及裂纹。
五、轮毂完好,安装松紧适度。
六、轮胎:
1.同一桥上的左、右车轮应装用同型号同花纹的轮胎。
2.轮胎气压和承受的负荷应符合规定。
3.胎面中心花纹深度不得小于二毫米,轮胎表面不得有硬伤、露线现象。
4.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胎。
5.轮胎摆动和跳动量,小型车、摩托车不超过三毫米,大型车不超过五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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