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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五章 储运设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储罐的基础、防火堤、隔堤、液化烃及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码头及管架、管墩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5.1.2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的隔热层,宜采用非燃烧材料。当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第5.I.3条 在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罐组内,不应布置与其无关的管道。
  第5.1.4条 在可能泄漏液化烃的场所内,宜设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第二节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第5.2.1条 储罐应采用钢罐。
  第5.2.2条 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宜选用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以下简称内浮顶罐),不应选用浅盘式内浮顶罐。
  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应选用压力储罐。
  第5.2.3条 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压力储罐除有保温层的原油罐外,应设防日晒的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他设施。
  第5.2.4条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二、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三、液化烃的储罐,不应与可燃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第5.2.5条 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
    二、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00000m3。
  第5.2.6条 罐组内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2个;但单罐的容积均小于1000m的3次方的储罐以及丙B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
  第5.2.7条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7的规定。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表5.2.7
固定顶罐 浮顶罐、内浮顶罐 卧罐 
≤10000m3 >1000m3
甲B、乙类  0.6D(固定式消防冷却) 0.6D,但不0.4D,但不0.8m
0.75D(移动式消防冷却) 宜大于20m 宜大于80m
丙A类 0.4D,但不宜大于15m 
丙B类 2m 5m 
    注:1.表中D
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高架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m。
      4.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
  第5.2.8条
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的排数不限。
  第5.2.9条 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5.2.7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第5.2.10条 罐组应设防火堤,但位于丘陵地区的罐组,可利用地形设事故存液池,而不设防火堤。
  第5.2.11条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二、浮顶罐、内浮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三、当固定顶罐与浮顶罐或内浮顶罐同组布置时,应取上述一、二款规定的较大值。
  第5.2.12条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5.2.13条
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与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且其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第5.2.14条 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一、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的3次方;
    二、单罐容积大于5000m3至小于20000m3时,可每4个一隔;
    三、单罐容积20000m3至50000m3时,可每2个一隔;
    四、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时,应每1个一隔;
    五、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两个。
  第5.2.15条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一、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二、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汽车之家首页    三、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四、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第5.2.16条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堤及隔堤应
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二、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且不宜低于l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
    三、隔堤顶应比防火堤顶低0.2m至0.3m;
    四、管道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五、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设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六、应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设置两个以上人行台阶或坡道,隔堤均应设置人行台阶。
  第5.2.17条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四周,应设导液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 内;
    二、事故存液池距储罐不应小于30m;
    三、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四、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措施;
    五、事故存液池的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5.2.11条的规定。
  第5.2.18条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第5.2.19条 固定顶罐顶板与包边角钢之间的连接,应采用弱顶结构。
  第5.2.20条 储存温度高于100C的丙8类液体储罐,应设专用扫线罐。
  第5.2.21条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第5.2.22条 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液装置。
  第5.2.23条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第5.2.24条 储罐在使用过程中,基础有可能继续下沉时,其进出口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连接或其他柔性连接。
  第三节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第5.3.1条 液化烃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助燃气体储罐,应分别成组布置。
  第5.3.2条 液化烃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组内储罐不应超过两排,若罐组周围无环形消防车道时,应单排布置;
    二、每组储罐总容积不限,但个数不应多于12个;
    三、储罐总容积大于6000m3时,应设隔堤。隔堤内各储罐总容积之和不宜大于6000m3。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m3时,应每1个一隔。
  第5.3.3条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3.3的规定。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 表5.3.3
球罐卧罐 水槽式罐
液化烃有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0.5D1.0D但不宜大于1.5m 
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1.0D
可燃气体 助燃气体 0.5D0.65D但不宜大于1.5m 0.5D 
    注:1.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2.不同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
      3.液氨、液氧储罐的防火间距同液化烃储罐。
  第5.3.4条 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第5.3.5条 相邻液化烃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6m。
  第5.3.6条
液化烃压力储罐宜设不高于0.6m的防火堤,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0.3m。
  第5.3.7条 低温的液氨储罐、液化烃储罐应设防火堤,堤内有效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
  第5.3.8条 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第5.3.9条 液化烃储罐的承重钢支柱应覆盖耐火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第5.3.10条 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第5.3.ll条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汁、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装置或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
  第5.3.12条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水槽式储罐,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第5.3.13条 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高出相邻最高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第5.3.14条 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
  第5.3.15条 液化石油气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
  第5.3.16条 液化烃储罐的开口接管法兰的垫片和阀门压盖的密封填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四节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第5.4.1条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
    二、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三、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四、装卸泵房至罐
车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m;
    五、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六、丙B类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
    七、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
  第5.4.2条 洗罐站的防火设计,可按同类可燃液体装卸设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4.3条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二、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三、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四、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五、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六、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第5.4.4条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的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
    二、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三、液化烃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四、液化烃的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五、液化烃的铁路装卸设施,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4.1条第一、五款的规定。
  第5.4.5条 可燃液体码头、液化烃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应根据设计船型按表5.4.5的规定执行;
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m) 表5.4.5
船长〔L〕 279~236235~183182~151150~110<110
最小距离 55 50 40 35 25
    二、液化烃码头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其他小宗甲B类液体共用一个码头;
    三、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五、液体烃的装卸管道,应采用装油臂或金属软管,并应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第五节 灌装站
  第5.5.1条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