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安全玻璃第一部分:防火玻璃
1 范围
标准规定了建筑用防火玻璃(以下简称防火玻璃)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火玻璃。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216-1985 外径千分尺(neq ISO 3611:1978)
GB/T 2680-1994 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neq ISO 9050:1990)
GB 4871-1995 普通平板玻璃
GB/T 5137. 3-1996 汽车安全玻璃耐辐照、高温、潮湿、燃烧和耐模拟气候试验方法(eqv ISO3917:1992)
GB/T 9963-1998 钢化玻璃(eqv JISR 3206:1989)
GB 11614-1999 浮法玻璃(neq JISR 3202:1996. EN 572-2:1994)
GB/T 12513-1990 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eqv ISO 3009:1976)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耐火完整性integrity of fire-resistant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其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焰穿透或防止火焰在背火面出现的能力。
3.2 耐火隔热性insulation of fire-resistant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
的能力。
3.3 热辐射强度irradiance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在玻璃背火面一定距离、一定时间内的热辐射照度值。
4 分类
4.1 防火玻璃按结构分类
5.1 原片玻璃的要求
制造防火玻璃可选用普通平板玻璃、浮法玻璃、钢化玻璃等材料作原片,复合防火玻璃也可选用单片防火玻璃作原片。原片玻璃应分别符合GB 4871,GB 11614,GB/T 9963等相应标准和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规定。
5.3.2 按
6.2进行检验,单片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5.6.2 单片防火玻璃的透光度由供需双方商定。
5.7 复合防火玻璃耐热性能
按6. 6进行试验,试验后试样的外观质量应符合5.3.1条、透光度应符合5.6.1条的规定。
5.8 复合防火玻璃耐寒性能
按6.7进行试验,试验后试样的外观质量应符合5.3.1条、透光度应符合5.6.1条的规定。
5.9 复合防火玻璃耐紫外线辐照性能
当复合防火玻璃使用在有建筑采光要求的场合时,应考虑其耐紫外线辐照性能。
汽车隔热玻璃按GB/T 5137. 3进行试验,试验后试样均不应产生显著变、气泡及浑浊现象,同时防火玻璃的透光度的相对减少率应不大于1000,见下式:
(a-b)/a×100%≤10%
式中:a——紫外线辐照前的透光度,
b——紫外线辐照后的透光度。
5.10 力学性能
5.10.1 复合防火玻璃的抗冲击性能
按6. 9进行试验,试验后玻璃应满足下述a),b)中的任意一条。
a)玻璃没有破坏。
b) 如果玻璃破坏,钢球不得穿透试样.
5.10.2 单片防火玻璃的抗冲击性能
按6. 9进行试验,试验后玻璃不得破碎。
5.10.3 单片防火玻璃碎片状态
按6.10进行试验,每块样品在50 mm X 50 mm区域内的碎片数应超过40块,横跨区域边界的碎片以半块计。允许有少量长条形碎片存在,但其长度不得超过75 mm,且端部不是刀刃状;延伸至玻璃边缘的长条形碎片与玻璃边缘形成的夹角不得大于45°。
6 试验方法
6.1 尺寸及厚度的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