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第44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
【公布日期】2009.06.17
【文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第44号]
【施行日期】2009.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装备工业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2009]第44号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